金山网讯 因与一只黄色大狗“不期而遇”,年近八旬的仲奶奶受惊吓跌倒骨折。事发后,狗的主人认为仲奶奶是自己跌倒的,与自己没有关系。双方为赔偿协商不成,闹上法院。由于案件事实部分争议较大,京口法院案件承办法官潘晓燕在细致走访的基础上,作出一审判决:狗的主人方某赔偿仲奶奶医疗费、伙食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人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3万多元。记者昨天了解到,该案已审理终结。
2014年5月,市民仲奶奶外出买包子,当她回来快到自己家的巷子口时,突然看见一只大狗对着自己狂叫不止并试图扑向自己,这突如其来的惊吓让仲奶奶向后跌倒在地。随后,牵着狗的方某从巷子里走出来,见此情形马上将仲奶奶送去医院。经诊断,仲奶奶全身多处骨折,构成十级伤残。
事后,方某称自己一直牵着狗,仲奶奶是自己跌倒的,与自己的狗并无接触。她刚从巷子口出来,就看到仲奶奶跌倒在电线杆旁边,她出于好心,才叫了一辆三轮车将仲奶奶送到市第四人民医院。因索赔协商无果,仲奶奶将方某诉至京口法院。
由于很难鉴定仲奶奶跌倒是否为方某饲养的犬只所造成,接手该案后,案件承办法官潘晓燕为调查清楚事情原委,多次走访事发地段,观察周边环境、询问目击者并查看本案的关键物证——黄色大狗,在此基础上,潘晓燕作出一审判决。
法院认为,饲养人对其饲养的动物负有管束义务,以防止动物造成他人损害。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方某饲养的狗体态较大,且未按规定领取养狗证,仲奶奶年龄较大,正常行走过程中突然看见一只大狗冲其狂叫并有向前冲的动作,由此受到惊吓而跌倒符合常理,仲奶奶摔伤与方某疏于管束饲养的动物有直接因果关系。因此,方某应对仲奶奶跌倒受伤负责。(曹浏 潘晓燕 陈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