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山网讯 一专业图片公司发现镇江本地一装潢公司的网站上擅自使用了两张著作权属为图片公司的照片,遂将装潢公司告上法庭。近日,镇江经济开发区法院对这起侵害著作权纠纷作出一审判决:装潢公司赔偿图片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9000元。
10年前,某图片公司委托一摄影师拍摄了一组图片,约定照片的著作权自照片创作完成之日起属于图片公司,并交付底片和原始冲洗图片。此后,图片公司进行了公证,其中载明,这组图片的著作权人为图片公司。
2014年底,图片公司偶然间发现,镇江某装潢公司在自家网站的子网页上使用了上述图片,于是诉至法院,要求装潢公司赔偿损失,并在本地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庭审中,装潢公司辩称,涉案图片未增加其经营上的影响力,也未对图片公司造成损失,因此对图片公司提出的诉请不予认可。
法院审理认为,图片公司提交了涉案作品的底片以及公证书等证据,这足以证明图片公司为涉案图片作品的著作权人。装潢公司在未经著作权利人许可,且未支付报酬的情况下,为商业利益在公司网站上使用涉案图片,已经侵害了图片公司的著作权。不过,图片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装潢公司在未授权的情况下使用涉案图片,对其造成人格利益上的损害,故对图片公司要求在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根据图片公司知名度、涉案图片的美誉度、装潢公司使用涉案图片使用方式等情况,认定装潢公司应当赔偿图片公司因侵权造成的各项损失合计9000元。(陈颖睿 陈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