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秦天宝认为,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由检察机关作为公共利益代表人,成为行政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身份合适,实践操作中也切实可行。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试点地区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这既能激活公益诉讼的正能量,也是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新的司法利器,让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功能发挥得更加充分。
5月4日上午,北京市西城区副区长李岩出现在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代表区政府出庭应诉。这是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施行以来,北京首例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案件。
健全行政机关依法出庭应诉、支持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尊重并执行法院生效裁判的制度,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的部署。2014年11月1日完成大修、2015年5月1日起施行的新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一方面是解决原告‘告官不见官’的问题,同时也是督促行政机关提高依法行政意识、实质化解矛盾的重要手段。”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表示,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围绕困扰行政审判发展的若干重大问题作了创制性规定。可以预见,今后行政审判工作将迎来一个迅速发展的黄金期。
司法民主:
让人民群众直接参与司法监督司法
2月28日,安徽省原副省长倪发科贪腐案在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人们从电视画面上看到,坐在审判席上的除了两位法官,还有一位身着正装的人民陪审员。
这位名叫马清彪的人民陪审员是胜利油田法律事务处处长,他被随机选中参审这起贪腐案件,开创了人民陪审员参审大要案的先河。马清彪告诉记者,自己以普通公民的身份全程参审此案,并对定罪量刑充分发表意见,履行了人民陪审员的职责。
在法治观念日益深入人心的时代,拓宽人民群众参与司法渠道,扩大司法民主,可谓正逢其时。
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试点方案、十二届全国人大第十四次会议作出授权决定,2015年4月,北京、广西、重庆等10省区市共50家法院拉开了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的大幕。
改革主要内容包括:放宽人民陪审员选任条件;合理界定并适当扩大人民陪审员参审范围,涉及群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群众广泛关注或者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第一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原则上实行陪审制审理;完善人民陪审员参审机制,重大案件由3名以上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机制等。改革后,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的广度、深度、透明度和公信力都将显著提高。
既要让人民群众更直接地参与司法,也要让人民群众更直接地监督司法。
《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方案》将人民监督员监督案件的范围由7种扩大到11种,更大的变化是明确规定,人民监督员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选任。这意味着,作为被监督者的检察机关,将不再参与人民监督员的选任,摆脱了自己选人监督自己的尴尬。
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秦前红表示:“人民监督员制度属于检察机关外部监督制约机制,人民监督员应当由检察机关之外的机构产生并独立于检察机关,实现从‘体制内’向‘体制外’的转变,拉开监督者与被监督者的距离,这样才能让监督更具权威和实效。”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司法体制改革必须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司法体制改革成效如何,说一千道一万,要由人民来评判,归根到底要看司法公信力是不是提高了。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要广泛听取人民群众意见,深入了解一线司法实际情况、了解人民群众到底在期待什么,把解决了多少问题、人民群众对问题解决的满意度作为评判改革成效的标准。
“今后的改革任务还很艰巨,需要解决的问题甚至包括一些深层次的矛盾可能相继浮出。但只要对依法治国的发展方向和长远趋势有信心,对推进司法改革服务法治中国建设有决心,我们就一定能够克服种种困难,达到预期的目标。”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王亚新说。
(光明日报记者 王逸吟 殷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