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山网讯 私家车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在车辆进水发生故障后,保险公司拒绝理赔。近日,润州法院审理了一起保险纠纷,判决保险公司承担理赔责任。保险公司对判决不服,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予以维持原判。
市民赵某为自己所有的丰田轿车,在镇江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保额为182780元的车辆损失险。2014年7月26日晚,赵某驾车旅游后返回镇江,当车辆行驶至智慧大道公路涵洞处,因天降大雨路面积水,车辆进水发生故障,导致车辆发动机及其他部件损坏,花费维修费用4万多元。
事后,赵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但保险公司仅同意赔偿除发动机外的其他部件的维修费用,对发动机进水导致的近2万维修费用不予理赔。保险公司的理由是,赵某车辆虽投保了车辆损失险,但并未投保发动机特别损失险,在这起事故中,该发动机的损失不在双方投保的车辆损失险范围内,他们不予承担发动机的维修费用。
双方协商不成,赵某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院。赵某认为,既然整辆汽车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发动机理应包含在内,发动机受损维修自然应获得赔偿。
法院在审理后认为,发动机是车辆不可分割的关键部件,而且保险单载明的新车购置价和车辆损失险的金额一致,因此保险合同中涉案车辆发动机属于保险标的的一部分,当保险事故发生时,发动机的损失应视为车辆损失的一部分。
本案中,雨水天气应当是保险事故发生的主要、关键原因,且赵某在路面正常行驶,并无涉水行驶的主观故意,无法预见事故的发生及后果,因此事故所致发动机损坏,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理赔责任。法院为此判决,保险公司给付赵某保险费44973元。
承办法官高景松介绍,一般的车辆损失险保险条款中,既有约定保险公司应对雷击、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负责赔偿,但同时又有约定发动机进水后导致发动机损坏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这就需要分清进水的具体原因,是人为因素还是具有主观故意情形导致发动机进水。如具有人为因素,保险公司可能就会不予理赔。
发动机特别损失险为车辆损失险的附加险种,该险种主要负责车辆因在积水路面涉水行驶,或在水中启动造成发动机进水导致发动机直接损毁的经济赔偿责任。由于附加险种不能单独投保,一般情况下保费也比较便宜,高景松建议,车主为稳妥起见,最好一并投保,免得日后带来不必要的麻烦。(润萱 陈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