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山网讯 近期,市总工会联合市人社局、市中级人民法院组成评估组,对38家企业劳动规章制度进行了现场评估,共发现部分企业劳动规章制度存在问题条款153条,这些问题集中体现在五个方面。
部分条款“触电”。某用人单位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职工,要职工本人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申请,经单位同意后,才能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劳动合同法规定,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在劳动者主动提出续订劳动合同或者用人单位提出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同意的情况下,就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省去不该省的程序。评估中发现,有3家企业劳动规章制度没有提交职代会审议通过。而是经理室研究后,直接下发到基层班组。在问及为什么不征求职工意见时,企业理由是:我们并不知道法律法规要求我们一定要这么做。有部分企业认为,企业制定劳动规章制度是企业自主权,任何人不得干涉。
内容陈旧缺项多。一些企业的规章制度将近10年没有修改,内容陈旧,不能适应企业管理的需要。如劳动教养制度已经被废止,有些单位仍然规定,劳动教养的,单位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按有关规定,职工产假已经改为98天,但一些单位规章制度规定仍然是90天。
部分规定严格过头。某企业劳动规章制度规定,试用期间怀孕的,试用期员工考核不合格。甚至还规定,试用期请病假、事假的,试用期延长。还有一些单位规定试用期3至6个月,这样能够“灵活”掌控试用时间。如职工试用期想离开企业,要提前七天,否则不予办理相关手续。而劳动合同法规定只需要提前3天。
制度规定内容笼统、难以操作。一些用人单位在制定劳动规章制度过程中,具体条款表述宽泛,用词不够具体和准确。某单位规定,人为损坏设备或工具的全额赔偿。一些设备在使用过程中,都是职工在使用,有的是按程序规范操作,有的是未能按程序操作,结果都可能使设备损坏(磨损)。若机器损坏不分清责任,一律让职工全额赔偿,就很难让所有职工信服了。
针对上述问题,市总工会将会同市人社局、市中级人民法院持续开展“清源”行动,通过法律评估服务“进街道、进园区、进企业”三进活动,促进企业规范制定劳动规章制度,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王露 龚峰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