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要求国家建设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体系
随着网络技术的日新月异和应用的迅速发展,网络信息技术广泛运用于国家政治、经济、社会、军事等各方面管理中,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在加速构建各自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护体系。
胡钢介绍,一些西方主要国家为维护网络空间主权,很早就制定了法律法规,并将维护网络安全纳入国家安全战略,且形成了比较完备的网络安全法律体系。例如,美国在已有四十余部网络安全相关立法的基础上,又在制定《国家网络安全和关键基础设施法保护法》。
新国家安全法明确要求国家建设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体系,提升网络与信息安全保护能力,加强网络和信息技术的创新研究和开发应用,实现网络和信息核心技术、关键基础设施和重要领域信息系统及数据的安全可控。
“斯诺登事件”敲响警钟 互联网立法应先行
这些年我国信息化发展非常快,与此同时,相应的网络安全法律法规等存在滞后、错位等问题。此次人大常委会会议同时还审议了网络安全法草案。
2013年的 “斯诺登事件”为全球敲响了警钟。事实表明,网络安全威胁无处不在,而立法应当先行。胡钢表示,新国家安全法明确了网络安全的重要法律地位,并积极开展网络安全法及配套法律制度的立法工作,必将为维护我国网络主权和安全,保障公民和有关组织的信息安全,促进我国网络事业的健康发展,构建网络治理国际新秩序,发挥积极而深远的作用。
延伸阅读:
我国目前有关互联网的立法体系主要是“125”格局,即一部法律、两部决定、五部行政法规和众多规章。一部法律即200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电子签名法》;两部决定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分别于2000年和2012年通过的《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和《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五部行政法规是国务院分别于1994年至2002年先后制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电信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