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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如何“自治”

发布时间:2015-06-26 14:24  金山网 www.jsw.com.cn 【字体:放大 缩小 默认

    中国西藏网讯 近日,记者从西藏自治区人大了解到,自1965年西藏自治区成立以来,西藏已先后制定了300部地方性法规和具有法规性质的决议、决定,对多项全国性法律制定了实施办法。

    习近平在中央民族工作会议暨国务院第六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上指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是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的重要内容。要坚持统一和自治相结合、民族因素和区域因素相结合,把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落实好,帮助自治地方发展经济、改善民生。

    西藏自治区人大民族宗教外事侨务委员会主任委员通嘎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西藏自治区成立50年来,民族区域自治政策在西藏得到良好的贯彻和落实,政治、经济、文化均获得成功实践。目前,我区自治机制已基本形成,自治职能充分发挥,西藏各族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权利得到充分保障,民族区域自治的各项制度进一步完善。”

西藏“两会”。摄影:罗布


    西藏“两会”。摄影:罗布

    据了解,自1965年西藏自治区成立以来,西藏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先后制定了300部地方性法规和具有法规性质的决议、决定,对多项全国性法律制定了适合西藏实际的实施办法。仅自2007年以来,便审议通过地方性法规草案和作出具有法规性质的决议、决定75件。其中制定、修改62件,审查批准1件,包括《西藏自治区学习使用和发展藏语文的规定》、《西藏自治区文物保护条例》、《西藏自治区<宗教事务条例>办法(试行)》、《拉萨市民族团结进步条例》、《拉萨市老城区保护条例》等。此外,拉萨市、日喀则市、昌都市、林芝市等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也根据实际情况,加大了制定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相适宜的地方性法规力度。西藏民主法治建设和配套法规建设进程与时俱进,在推进依法治藏方面具有积极作用。

    另据通噶介绍,西藏自治区以藏族为主体,有藏、汉、回、门巴、珞巴、纳西等40多个民族。目前,西藏自治区实施的是以民族平等、民族团结、民族区域自治和各民族共同繁荣为基本内容的民族政策。在当地干部队伍中,藏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占70.95%,其中,县乡两级领导班子中,藏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占70.5%。而且,西藏自治区成立以来,历届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和西藏自治区主席均由藏族公民担任。门巴、珞巴等民族,虽然人口较少,但在经济社会发展方面,依法享受了大量特殊优惠政策,在资金投入、项目安排、政策支持等方面,都得到了中央和西藏自治区的大力倾斜,其人均纯收入实现了较快增长,已大大超过了西藏自治区平均增长水平。

    经过多年探索,西藏逐步发展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西藏特点的农牧区基层民主制度。在西藏,村民自治制度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相结合,推动了基层民主建设制度化、规范化,保障了基层群众参政议政的权利行使,调动了基层群众政治参与的积极性。目前,西藏95%以上的村建立了村民代表会议制度,以村规民约、村民自治章程为主要内容的民主监督制度不断健全。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实现全覆盖,全区90%以上的村设立公开栏,保障了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监督权。西藏192个城市社区全部建立了社区居民代表大会、社区居委会等社区组织,为社区居民自治提供了充分的组织保证。

    西藏和平解放60多年来,国家的民族政策在西藏的全面贯彻落实也促进了西藏跨越式发展。在新形势下,西藏自主性人口流动日趋频繁,各民族之间相互往来、相互包容、相互融合成为民族关系的主流。通嘎说:“在过去60多年的时间里,西藏走完了人类社会通常需要几百年甚至上千年才能走完的历程,西藏社会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在看到所取得成绩的同时,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在转变发展思路、创新发展模式、增强内生动力方面,还需要作出更大的努力;分裂与反分裂斗争形势十分尖锐、维护西藏社会稳定任务十分繁重;制定与民族区域自治法相配套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及其他地方性法规建设方面,还有许多工作要做。”

来源:中国西藏网 作者:  责任编辑:唐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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