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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罚人贩由法定,憎恨人贩是民情

发布时间:2015-06-19 10:31  金山网 www.jsw.com.cn 【字体:放大 缩小 默认

    17日,朋友圈突然被广大网友刷屏:“建议国家改变贩卖儿童的法律条款,拐卖儿童判死刑!买孩子的判无期!”大量网民在微博、微信朋友圈等社交平台表态支持一律死刑,法学界、社会学界则多从专业角度提出反对意见。(6月18日新华网)

    有一种声音称,支持拐卖儿童一律判死刑是一场互联网营销。依我之见,杀不杀人贩,是法定的事;憎恨人贩,却是民情。即使是互联网营销,也是找准了社会最能够影响人、打动人的“按钮”,表明打击惩处贩卖儿童犯罪是箭在弦上、一触即发。群众的情绪即使未必能影响和改变刑罚处罚,也应引起社会及其相关方面的足够重视。以为这是有人借机炒作,置群众声音于不顾,甚至不把贩卖儿童当回事,才是很可怕的。

    在媒体的喧嚣声中,针对拐卖儿童该不该一律判死刑的话题,专业人士克制的情绪、理性的分析是难能可贵的。任何时候,这些专业人士的话语权都值得尊重。不过,网络、朋友圈里的人们,群情激愤,异口同声,有源于现实的同情与愤怒,是人贩子愈演愈烈的作恶,给太多家庭带来了痛苦甚至悲剧。

    这其实是现实问题的两个方面。站在儿童被拐卖家庭,他们刚刚知道儿童丢失的时候,全家人乃至几家人都悲恸欲绝,愤怒与悲怆可以感染所有的旁观者,再逼真的演绎都不可能如此让人动情;失去儿童以后,一家人乃至几家人长时间沉浸在失去儿童的痛苦中,有的甚至辞去工作、卖掉房产,长期漂泊在外,寻找孩子的踪影与信息,有的因失去孩子变疯变傻,一家人的生活从此步入一种无法自拔和形容的境地。

    站在法律和执法者的一边,杀不杀拐卖儿童的人贩子,可以从法律的角度,从刑罚力度恶与善的角度,从保护孩子安全的角度,提出具有足够说服力的依据;甚至也能从人性的层面,从完善社会管理的层面,讲出许多有助于人们泄愤、理性的道理。法律永远需要保持克制,更何况,死刑的适用,更不可能草率,更不可能因公众的激愤出现瞬间的倾斜与波动。全面、客观、冷静、理性……人性所有的特点在法律里都有呈现,但法律却未必装得下人的愤怒。

    关注被拐卖儿童的幸福,关注儿童被拐卖家庭的幸福,对拐卖、贩卖、购买儿童的社会现象,提出具体拯救、管理、处理措施,相关方面和社会各界应该为此作出积极的努力。这应该是“建议拐卖儿童判死刑”里传出的意思。(卞广春)

来源: 作者:  责任编辑:张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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