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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润州:“收养”引发的继承纠纷

发布时间:2015-06-18 10:06  金山网 www.jsw.com.cn 【字体:放大 缩小 默认

    原标题:镇江润州:“收养”引发的继承纠纷

    新华网南京6月17日电 孩子“过继”给了伯父,并进行了户籍登记,但未实际共同生活过,收养关系是否成立?孩子能否继承伯父遗产?近日,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遗产继承纠纷案件。

    王某(女)出生于1981年3月,出生后就被“过继”给其伯父王某福,双方未办理收养手续,只是进行了户籍登记。2013年7月,王某福去世,留有房屋一套,现由其妹妹(王某姑妈)王某珍保管。王某遂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该房屋归其所有并要求王某珍返还该房屋。

    诉讼中,王某珍称,王某福与王某并未实际共同生活过,他们之间没有形成事实上的收养关系。王某珍还申请两位证人出庭作证,两位证人均表示:王某未与王某福共同生活过,亦未以父母相称。为查明事实,庭审后,承办法官前往王某福生前居住社区了解情况,社区工作人员及周围群众均对该情况不清楚。

    法院认为,本案的收养行为发生在《收养法》实施前,应当根据我国《收养法》实施前的有关法律规定认定。198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八条规定,亲友、群众公认,或者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本案中,王某出生后,虽然被“过继”给其伯父王某福,但是其未提供双方以养父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证据,对该收养关系,应不予认定。

    据此,法官向王某进行了法律释明,王某表示理解,向法院提交了撤诉申请。(润萱)

来源:新华网江苏频道 作者:  责任编辑:张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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