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苑广阔
车子开到斑马线前正好有行人在过马路,很多司机并不会因此停车有的甚至还会加速通过。浙江海宁对此进行了集中整治,而一位车主不服被罚将当地交警大队告上了法庭。6月11日,海宁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宣判,认为行人过斑马线时,司机必须要停车让行。车主败诉。(6月13日《现代金报》)
斑马线前,明明有行人在过马路,而来往的车辆却丝毫不见减速,呼啸而过,惊起行人一身冷汗,这样的现象,在中国的城市里可谓是司空见惯。尤其是随着近年来城市机动车保有量呈现爆发式增长,这种现象也随之变得越来越多。车辆驾驶人这种行为,既涉及到驾驶文明、生命安全意识,同时也涉及到对国家法律法规的遵守等等。
当浙江海宁这位司机也像其他司机一样,在过斑马线的时候不礼让行人之后,遭遇了当地交警部门罚款100元,驾照扣3分的处罚。而不服处罚的司机先是向当地政府申请了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维持了原处罚决定之后,又向当地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把当初处罚他的交警部门告上的法庭,但最终还是被法院判决输掉了官司。
公民因为执法部门对自己的处罚不公而提请行政复议甚至是提起法律诉讼,体现了公民的维权意识和法律意识,是值得充分肯定的,但是行政复议和司法诉讼的结果却等于是给所有的机动车驾驶员敲响了警钟。因此从这个角度来说,车辆不礼让行人被判罚具有法律上的样本意义,而浙江海宁这位公民,无形之中等于是给我们上了一堂事关文明驾驶的文明课,也上了一堂事关法律法规的法律课。
按照原告的说法,当自己驾驶车辆通过斑马线的时候,行人已经停在人行横道上主动避让车辆,因此他减速通过并无不妥。但是按照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7条之规定: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也就是说,当行人已经站在斑马线上,机动车只能停车让行而不是减速通过,更不能让行人给自己让路。这位原告表示行人停在人行横道上主动避让车辆,所以自己就减速通过了,问题在于,行人停止过马路,更多的不是“主动”避让车辆,而是担心自己的安全“被迫”避让车辆。这位原告,无疑是搞反了其中的逻辑关系。
进而言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机动车“应当”停车让行,不是可让可不让,而是必须要让,“应当”就是“必须”。 所以当行人在斑马线上时,机动车必须停下来让行人优先通过,以保护行人的生命权和健康权,否则就既是对行人健康权和生命权的一种漠视,也是对国家法律法规的一种漠视,理应接受法律的惩罚和道德上的谴责。
一起官司的输赢算不上什么大事,如果通过这起官司的输赢,能够引起更多人的反思和警醒,能够引导更多人文明驾驶,依法驾驶,把交通文明和交通法规放在一个更加重要的位置,你才是我们所最为期待的。(苑广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