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必须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
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是世界大多数国家的通行做法,也是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必由之路。当前,我们应该在全面依法治国的进程中,深入推进宗教工作法治化建设。要坚持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的原则,对涉及宗教因素的问题具体分析,是什么性质就按什么性质处理,该保护的必须保护,该取缔的坚决取缔,该打击的依法打击。
政府对宗教事务的管理应进一步具体落实,解决宗教事务条例刚性不足的问题。对宗教场所、活动、人员的管理,要有进一步可操作的细化措施。宗教都有自我扩张的行动,政府不能放弃管理,但又要发挥宗教团体管理内部事务的积极性。如何促进宗教团体、宗教人士、信教群众自觉尊法守法?所谓“只听神的不听人的”、“神大还是法大”,对这些涉及宗教的深层次问题,不必发起公开讨论,但需要引导信教群众有正确的认识。尽管宗教信仰是个人的私事,但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首先是国家公民,宗教团体、宗教场所、宗教活动涉及公共利益,遵守宪法法律是公民的基本义务,不允许有法外之地、法外之人、法外之教。要自觉维护人民利益、维护法律尊严、维护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宗教界要站在反对宗教极端主义的前列。还要善于将政策实施与依法管理并行并重、相辅相成。宗教工作是特殊的群众工作,是重要的统战工作,是争夺人心的工作,需要刚柔相济,很难一管就听,“一法了之”。
宗教往往使一个民族具有凝聚力,而民族又往往使某种宗教具有生命力。民族借助宗教张扬其个性,宗教利用民族扩大其影响。当一种宗教被某一个或某几个民族基本上全民族信仰时,会出现特殊的两重作用:一方面强化民族的凝聚力,成为民族的神圣的旗帜,一方面强化狭隘民族主义和排它性,容易被黑暗势力所利用。当狭隘的民族主义与宗教极端主义相结合时,就有可能产生很大的破坏力量。民族分裂主义、宗教极端主义越是千方百计利用宗教进行分裂和暴力恐怖活动,我们越是要善于按照宗教自身的规律做好宗教工作,把广大信教群众团结在我们周围。我们共产党人要有这个本事。
(三)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必须辩证看待宗教的社会作用。
在我国,宗教的社会作用仍然具有两重性,既有积极的一面,也有消极的一面。历史和现实反复证明,宗教既蕴涵着引发冲突的因素,又蕴涵着促进和谐的因素;宗教更为重要的是具有“放大器”的二重功能,既可能扩大冲突,又可以促进和谐;在一个深刻变革、快速转型的社会中,宗教二重作用更加凸现,既可能产生严重的破坏作用,也可以产生特殊的积极作用。宗教自身追求真善美、追求和谐的一面获得发挥,就会产生一定的积极作用;自身负面因素的发热膨胀,就会释放或放大消极作用。历来黑暗势力都要利用宗教的消极面,使群众信仰的宗教反过来成为群众的枷锁。
当今世界,宗教问题处理得好与不好,仍然是检验一个国家能否有效维护社会稳定的试金石。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过程,应该是调动积极因素、抑制消极因素的过程。既不能只注重抑制消极因素,也不能只注重调动积极因素、忽视抑制消极因素。发挥宗教积极作用,不是把宗教当作济世良方,人为助长宗教热,而是要因势利导、趋利避害,引导宗教努力为经济发展、社会和谐、文化繁荣、民族团结、祖国统一服务。
(四)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必须重视发挥宗教界人士作用。
宗教工作本质上是群众工作,而信教群众往往是通过宗教人士的带领、引导或组织来信仰宗教的,因此他们当然愿意听宗教界人士的话。宗教工作这个群众工作的关键,是做好宗教人士的工作。要努力培养更多政治上靠得住、宗教上有造诣、品德上能服众、关键上起作用的宗教界代表人士,发挥好他们在引导信教群众、推动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中的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