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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规定发薪时间体现制度善意

发布时间:2015-06-15 10:15  金山网 www.jsw.com.cn 【字体:放大 缩小 默认

    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征求意见稿)》,广东拟规定,企业工资属按月支付的,发薪日不得迟于次月10日。而用人单位无法定理由逾期未支付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者应得工资的,将被认定为拖欠工资,面临最高20万元罚款。此外,广东还拟探索建立欠薪保障基金,今后用人单位或需缴纳一笔欠薪保障基金。(6月14日《新快报》)

    有人认为,发薪日不得迟于次月10日,政府之手似乎管得太宽,无以体现市场决定的原则。因为发薪虽然属于法定要求并应进行强制规范,而何时发薪则完全可以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把主动权交给企业,才能体现自主经营的原则。毕竟各个企业面临的情况千差万别,硬性而统一的规定不助于构建平衡,也会带来集中发放的“业务拥挤”。

    企业何时发薪,有没有必要进行统一的要求?从理论上讲,确实没有这种必要;然而从实际情况来说,却又很有必要,并以此体现出应有的制度善意。

    当前,劳动权利的保障方面,还存在着诸多的不足,除了欠薪不发等老问题,发薪时间不确定和太随意,其实也成了事实上的“欠薪”。用人发薪天经地义,此项权利受到法律保护,然而当下的语境却是,很多企业并没有将职工的薪水放在第一位,从而导致清理欠薪问题成为“全国工程”。在这种情况下,补强劳动权利而限制用人单位的权力,就需要更多具有操作性的制度。

    在欠薪问题始终难以解决的当下,设立法定发薪日并给予强制性的保障措施,体现了对权利的绝对尊重与保护,彰显了极大的政策善意。正是因为此,才有了“表示支持的网友占比高达94%”的民意支持。

    良法首先应当是一部善法,填平权利鸿沟和实现弱势救济,才能让欠薪问题不再难治。有了原则性的指引之后,如何细化和落实,既是法治科学化的要求,也是治理高效化的需要。在狭隘的企业利益和劳动权益之间,显然后者更为重要。小到一个企业,大到一个社会,若连薪水都无以及时足额发放,就无以建立成熟的市场。辩证的说,立法规定发薪时间同样是一个市场命题,与市场决定和企业自主之间高度一致。看到了这点,才能对立法规定发薪时间给予高度认同。(堂吉伟德)

来源: 作者:  责任编辑:张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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