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严格执法,必须把握影响行为选择的约束条件,切实兑现“法律行为定价”。价格,是市场经济最核心的变量,是影响市场主体行为选择的基本约束条件。法经济学认为,法律体系也是一种“隐性的价格体系”,每一类法律都是对特定行为的“法律定价”,不同的行为对应着不同的“法律价格”。这些“法律价格”只有通过严格执法,真正传导到具体的法律活动,才能对行为人的行为选择产生实质影响。否则,法律定价就将丧失应有的调节功能。具体执法工作中,应坚持“无禁区、零容忍、全覆盖”,向各类违法行为鲜明亮剑,予以坚决打击和严厉惩处,把法律定价切实转化为违法成本,让每个违法者付出应有的代价。特别是对那些制售有毒有害食品、恶意破坏环境等损害民生福祉和社会公共秩序的违法行为,要重拳出击、顶格处罚、绝不手软,坚决维护执法尊严和司法威严。经济活动中存在“市场失灵”问题,法律活动中也存在“价格失灵”现象,即行为人肆意违法而法律无法有效、公正地调节主体行为。导致这一现象的重要原因,在于法律定价过低,成本价格传达不适切,进而影响主体决策行为。比如,对开车闯红灯的违法行为,法律规定是罚款扣分,这对部分人群约束不够有力。因此,推进严格执法,还应在法律框架内善打“组合拳”,综合运用经济、行政、刑事等多种手段,灵活采取新闻媒体曝光、记入黑名单、纳入征信记录、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等多种方式,让违法者承担高昂成本,从而不愿犯法、不敢犯法。
推进公正司法,必须提升具体司法裁判的科学水平,推动形成“正向激励效应”。激励作为一个经济学上的概念,是指主体追求行为目标的愿望程度。法律及其实施内化了主体成本并确定了风险分配,也会对主体的行为选择产生激励效应。这种激励效应,归根结底是通过一个个具体的司法裁判来实现的。公正的裁判形成的是“正向激励”,进一步坚定人们的法治信仰,鼓励更多的人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不公正的裁判形成的是“负向激励”,不仅对当事人造成严重伤害,而且还会消解司法公信力,带来人们有法不信、有法不依、有法不用的负面后果。我们应倍加珍视和维护司法公正,以优化司法职权配置为重点,进一步完善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司法运行机制,切实加强司法规范化、科学化建设,大力推行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全面保障人民群众和诉讼当事人的司法权益,坚决杜绝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让老百姓在每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从而推动形成学法、崇法、守法、用法的正向激励。当前,部分人之所以“信访不信法”,信奉“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错误逻辑,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他们认为司法维权的机会成本偏高,并且容易受到人为干扰,司法公正很难落地。对此,我们应大力推行良法之治、公正之治和高效之治,通过一件件具体的司法裁判把法律的公正和权威真正树起来,让老百姓感到依法能办事、靠法能管事、守法能成事,从而自觉通过法治的“导流槽”和“分拣器”来表达诉求、维护权益。
推进全民守法,必须树立权利义务对等的基本理念,努力实现“资源均衡配置”。“资源的有限性”和“需求的无限性”之间的矛盾,是经济学研究的核心问题。破解这一问题的关键,是要对资源要素进行优化配置。权利和义务作为法律关系中最基本的“资源要素”,也只有当其均衡配置时,才能实现真正的公平正义。正如当代美国思想家罗尔斯所言:“正义的概念是指各不相让的要求之间某种恰当的平衡”,正义的原则是“规定了对社会合作的利益和负担的恰当分配”。从这个意义上讲,对权利义务配置“均衡性”的强调,就是对法治核心价值“公正性”的确认。当前,现实生活中存在一个突出问题,就是一些人“重权利、轻义务”,在享受权利的同时忽视应当承担的义务。比如,有的人追求道路安全畅通的权利,却不履行规范文明行车的义务;有的人追求呼吸清新空气的权利,却不履行绿色生活的义务。更有甚者,为了追求自身利益闹访缠访,把维护公共秩序的义务完全抛在了脑后。对此,我们应在监督政府“依法行政”的同时,教育和引导群众“依法行为”,努力实现权利和义务在每一阶层、每一个体的均衡配置。一方面,各级党委、政府应坚守法律底线,严格执法尺度,旗帜鲜明地惩处那些通过非法手段谋取利益的行为;另一方面,应通过法律进学校、进乡村、进社区等普法活动,教育引导群众牢固树立权利义务对等的基本理念,努力把法治精神、法治意识、法治观念融入人们的精神血脉之中,让依法办事成为一种自觉习惯。
(江海 作者单位: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