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基本法第45条,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际情况和循序渐进的原则而规定,最终达至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后普选产生的目标。
谭惠珠说,最初讨论时,行政长官选举办法有40到50种方案。1985年,为收集香港各界对基本法的意见,香港基本法咨询委员会在香港成立,共委任180名成员,在1988年4月及1989年2月举行两次公众咨询,广泛听取市民对基本法草案的意见。
她表示,关于行政长官选举办法在基本法中的表述,是充分考虑对香港发展最有利的原则制定的。比如,大家都赞成香港不要民粹主义,不要两党对立的政党政治。要选出认受性高的行政长官,就要兼顾各界利益,比如通过四大界别来提名。
“提名委员会的方式,实际上是由香港委员最初提出来的。老实说,不是由于内地草委的支持投票,我们香港没有普选。”谭惠珠说。
她强调,香港普选不在中英联合声明的条文中,不是英国人给的,也不是《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给的。因为英国签署该公约时,排除了第25条第二款,也就是说香港不能普选。行政长官和立法会议员最终实现普选,是基本法的赋予,是中央政府的赋予。
“中央的政策是一贯的,答应你的东西就给你,但是你不可以违背基本法。”谭惠珠说,特区立法会反对派议员提出的所谓“国际标准”是无稽之谈。中央对港政策是一贯的,反对派不能要求中央做违背基本法的事情,也不可以绕过提名委员会而搞所谓的“公民提名”。
谈到基本法和宪法的关系,她表示,这个关系在基本法起草时就已经确定。总的来说,基本法是基于宪法第31条产生的,基本法不能代替宪法,两者并非平起平坐。中央政府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如何在香港事务上行使权力,都是宪法规定的,在基本法中也都有明文规定。
“中央对港的全面管治权、人大常委会对基本法的最终解释权,这些在基本法中都写得很清晰,在处理当前香港社会争议的时候,希望大家都能以基本法为依归,追根溯源,寻求沟通。”她说。
对于香港的发展,谭惠珠不无忧虑。她说,政治争拗已严重影响了香港的经济和民生发展,如果情况不改变,香港和新加坡的距离将越拉越远,在内地也被深圳等城市超越,竞争力将日益削弱。希望反对派议员能够以主流民意为依归,支持政改方案通过。
“政改告一段落后,希望香港社会能够聚焦于经济建设和民生事项,充分利用国家‘一带一路’的战略走出去。要抓住发展机遇,毕竟形势不等人。”她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