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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途径或是确保公平的最好方式

发布时间:2015-06-11 09:57  金山网 www.jsw.com.cn 【字体:放大 缩小 默认

    近日,信阳市政府处理“干尸男童”王志强事件工作组向家属公布了责任划分,死者王志强自身患恶病质承担70%的责任,死者父母监护不力承担15%的责任,救助站管理过失承担15%责任。(6月10日《京江晚报》)

    这样的结果自然令家属难以接受,也让外界感到难以置信。在真相还没有完全明朗的情况下,这样的责任划分显然有失公平。正如相关专业人士所指出的那样,孩子的死亡原因,是否与救助站失职有着直接关系,对最后的赔偿金额起着决定性作用。

    6月1日,信阳市发通报称信阳市救助站、信阳市第一人民医院、浉河区公安分局等部门存在失职行为,同时有18人受到了处分,此意味着当地政府已然认定相关人员存在失职。那么这样的责任分摊,显然并没有体现责权利对等的原则。同时,从既有的事实来看,男童死亡并非孩子父母遗弃所置,其本身又属于未成年人且有智障疾患,让其自身承担70%的主要责任,显然有违常理。很显然,在近乎于“自我处理”的既有模式下,若是没有第三方机构的调查与处理,那么赔偿清单的公平性就很难得到确保。

    然而在既有的法律框架和程序规范中,第三方调查很难得到确保。因而,如当地官方所说那样,“不满可走法律途径”或是一项优选。尽管在既有的体制下,司法独立性很难避免被行政权所干扰,然而当“男童死亡”事件,已成为公共事件,再加上“法治建设”正方兴未艾之际,向法院起诉走司法途径,虽然是迫不得已之举,但也是最应坚信和坚持的路径。因而,“有理找法院”当为寻求权利保障的最好方式。

    官方之所以有“不满可走法律途径”的说法,除了权力的傲慢与偏见之外,还在于民众的法律信心不足使然。长期以来,“信访不信法”的维权方式,导致权利和权力者都对信访解决的方式极为依赖,对寻求法律解决而信心不足。在此情况下,就需要通过一个个司法案例的出现,激活公众的司法信心与认同,并对此产生依赖将其作为各种方式的优选。因此,让“走失男童获救助半年后死亡”一案,最终回归于司法解决的轨道上来,不失为地方法治水平的一次检验,在司法判决中也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这需要当事人作出明确的选择,也需要整个社会的大力支持。(堂吉伟德)

来源: 作者:堂吉伟德  责任编辑:张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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