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山网讯 一对年过五旬的男女恋爱4年多后分手,本应好聚好散的双方,却因经济纠纷对簿公堂。男方吴先生起诉女方王女士,要求返还当初送给对方的订婚首饰以及2万元借款。近日,润州法院审结这起涉“黄昏恋”返还财产案,法院审理后判决王女士返还2万元,驳回吴先生其他诉讼请求。
人到中年的吴先生离异后单身多年,随着子女陆续成家立业,且都收入稳定、家庭幸福,他萌生了找个老伴共度余生的想法。
在征求子女意见后,2010年底,吴先生通过镇江一家婚介所与王女士相识。聊天过程中,吴先生了解到王女士与自己年龄相仿、经历类似且举止大方得体,性格温柔贤淑,认为她就是自己要找的合适人选。经过几次接触,双方都觉得对方不错,于是确立了恋爱关系。
通过一段时间更深入的了解,吴先生与王女士决定结为连理。2011年6月,吴先生与王女士一同前往首饰店,由吴先生花5000元,为王女士购买了订婚戒指和项链,双方决定于年底领取结婚证,但由于各种原因,双方并没有按期登记结婚,而是继续共同生活。
一年多后,王女士子女买房缺钱,吴先生给了2万元,吴先生多次向王女士提出去登记结婚,但王女士一直没有同意。时间长了,吴先生就与王女士协商,只要王女士返还5000元的订婚戒指和项链以及2万元借款就行,双方就和平分手再无其他纠纷。
王女士同意分手,但不同意还钱。吴先生原本想再协商协商,不用走到打官司这一步,没想到王女士就是不愿让步。吴先生逐渐失去耐心,他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女士返还5000元首饰款和2万元借款。
庭审中,吴先生情绪激动地说:“戒指和项链是订婚送的,另外,2012年给王女士儿子2万元,是我借给他们的,她也答应年底还,但后来一直没还。我原来想要她和我结婚,这钱就算是送的也没关系,但不知道什么原因,她就是不肯和我登记结婚,钱也拖着不还。后来,我们为此经常争吵,感情也没有原来好了,现在更不用谈了。”
王女士对订婚戒指和项链以及2万元“借款”则有完全不同的看法。她认为,“与吴先生一起共同生活了4年多,双方在经济上都有付出。吴先生买的金戒指和项链是订婚送给我的礼物,除非我主动提出分手,否则就不用还;吴先生给我儿子的2万元,也是吴先生得知我小孩买房缺钱自愿给的,而不是借的,以上两笔钱我都没有返还的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恋爱期间,吴先生出资5000元为王女士购买了金手镯与戒指,应认定为男女在恋爱期间自愿无偿的赠与行为;吴先生给王女士儿子的2万元,并没有赠与的意思表示,应认定为借用。
最后,法院判决王女士返还2万元,驳回吴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单身中老年人再婚,本是这一群体的合法权益,但有些中老年人由于子女反对等种种原因,无奈未婚同居。在我国现在已不承认事实婚姻的大背景下,这极不利于当事双方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因为同居者的人身关系、财产关系都得不到法律完整保护,同居者之间没有相互扶助的义务,同居期间一方的收入一般也不能算共同财产,所以领证很关键。(润萱 陈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