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镇江新闻  >   镇江新闻 - 区域

保险公司拒赔酒驾致死被判违规
法院:法律规定交强险醉驾不赔,酒驾如未另行约定应承担赔偿责任

发布时间:2015-06-09 02:48  金山网 www.jsw.com.cn 【字体:放大 缩小 默认

金山网讯 镇江的王女士酒驾撞死人,赔偿死者家属80余万元,她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但保险公司以王女士酒驾为由拒绝理赔。近日,润州法院审理认为,如合同未有另行约定,投保交强险的汽车,投保人酒后(非醉酒)驾驶发生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规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表示,作出以上判决不是赞成、鼓励酒驾,而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来裁判。虽然本案中王女士酒后驾驶获赔保险金,但她酒后驾车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构成交通肇事罪,受到了应有的刑事处罚。

争议:酒驾肇事该不该理赔

2013年9月,市民王女士为自己的汽车在镇江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保险时间自2013年9月10日至2014年9月9日。

2013年12月24日,王女士宴请完宾客,在喝过酒的情况下仍开车回家。开出没多久,她将路人蒋某撞倒后拨打了110和120,并通知了保险公司,但蒋某因伤势过重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后,王女士与蒋某家属达成协议,由王女士一次性赔偿各项损失80余万元。随后,王女士向蒋某家属支付了赔偿金。

2014年2月,王女士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但保险公司以王女士饮酒驾驶为由,拒绝理赔。于是,王女士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11万元,并支付违约逾期利息。

判决:合同未约定,酒驾照赔

审理过程中,法官发现,原被告双方争议的焦点是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在交强险情况下,保险公司是否可不予理赔。对此,王女士提交江苏大学司法鉴定所法医毒物(酒精检测)检验报告书,证明她当时血液酒精浓度为76.5mg/100ml,未达到醉驾标准,保险公司对此无异议。

然而,保险公司坚持酒驾不赔的观点,并提出交强险保护的是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所以不承担向肇事方王女士赔偿的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女士与保险公司订立的合同未约定酒驾免赔,法律也仅规定交强险醉驾不赔,因此,王女士酒驾发生事故,保险公司仍应向王女士支付保险金,保险公司拒不理赔的行为构成违约。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支付王女士保险金11万元及相关利息。一审宣判后,保险公司不服上诉,被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

本案主审法官表示,王女士已向蒋某家属支付了全部赔偿金,作为被保险人,王女士有权向保险公司索赔。而保险公司以酒驾为由不肯赔偿,但未能提供法律或合同依据,酒驾非交强险免除赔偿责任或向致害人追偿的法定情形,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死亡伤残限额内,依法赔偿保险金。保险公司拒赔的行为,应视为不履行债务,还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利息。(润萱 陈路)

 

来源: 作者:  责任编辑:耿业宏
分享到:

金山论坛】 【打印】 【关闭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