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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条上写着借款65.3万 债主庭审陈述实借60万

发布时间:2015-06-04 04:06  金山网 www.jsw.com.cn 【字体:放大 缩小 默认

金山网讯 “原告主张实际借款金额符合诚信原则,应予支持。”——两张欠条实际载明借款金额为65.3万元,而当事人在庭审陈述时,主动陈述实际借款为60万元,并主张60万元的本息还款。前天,记者从润州法院了解到,法院开审的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在被告未到场的情况下,市民杨先生作为这起案件的原告,其如实陈述实际借款金额的诚信行为,获得法院判决肯定。

杨先生与韩某是多年好友。2014年7月,韩某因公司经营困难、家庭生活不济等原因向杨先生借款。杨先生通过岳母分两次将款项打入韩某之子韩某某账户,随即韩某向杨先生出具借条两张,合计借款金额为65.3万元。

上述两笔借款到期后,韩某未能按时归还借款,并且一直躲着杨先生。2014年10月,杨先生将韩某及其妻儿共3人诉至法院。

法院经调查发现,韩某因经营不善落下大笔债务,全家已离开镇江且下落不明。虽然法院通过公告送达了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但庭审当天,3名被告均未到庭。法庭上,杨先生及其代理律师主动说明实际借款金额为60万元,而非是借条所说的65.3万,故主张借款本金60万元及相应利息。

经审理法院认为,韩某向杨先生借款并出具借条,双方形成借款合同关系。杨先生实际通过其岳母将款项打入韩某之子韩某某账户,并不影响借款关系的成立。不过,杨先生主张收款人韩某某承担还款责任,违反了合同相对性原则,法院未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韩某夫妻偿还借款本金60万元及利息。

主审法官告诉记者,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借条是证实借贷关系最为直接、有效的证据。实践中,往往为了规避法律获取过高的利息或顺利得到借款,当事人会出具多于实际借款金额的借条,一旦双方产生纠纷引发诉讼,借款人对实际借款金额与借条载明金额提出异议,则需要提交较为有力的证据以证明实际收到的借款金额。

本案中,韩某向杨先生出具借条43.5万元,次日又出具借条21.8万元。庭审中,3名被告经公告传唤未能到庭参加诉讼,原告向法庭出示了两张借条及给付借款的相关证据,在证实双方确实存在借款关系的前提下,借款金额通常以借条上载明的金额为准。

但是,杨先生及其代理律师在对方未到庭说明实际借款金额的情形下,主动陈述实际借款金额为60万元,“这一诚实信用的行为值得肯定,也是大家应当大力提倡和弘扬的”。

(润萱 陈路)

来源: 作者:  责任编辑:耿业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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