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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命同价”不仅限于死亡赔偿

发布时间:2015-05-25 09:14  金山网 www.jsw.com.cn 【字体:放大 缩小 默认

    5月7日,25岁的新乡小伙王超杰在青海打工时,突遇工友落水,为了救出东北工友,王超杰不幸落水牺牲。公司律师称,王超杰和另外一位救人牺牲的工友,身份不同,赔偿标准也不同。东北工人是城市户口,所以施工方赔偿40多万,而王超杰是农村户口,只能赔偿19万多。(5月24日中国青年网)

    人的生命是最宝贵的,因此也是无价的。然而,当人在意外事故中丧生,其生命就因死亡赔偿而有了用金钱衡量的标准。长期以来,我国死亡赔偿制度中存在“同命不同价”的现象,其最大的“硬伤”就是城乡差别过大。

    为了维护公平,促进社会和谐,2010年7月,新修订的《侵权责任法》倡导“同命同价”,无疑是我国死亡赔偿制度的一大进步。然而,从《侵权责任法》实施情况来看,鲜有成功执行“同命同价”的范例。如此背景下,2013年,德清县作为浙江省首个实施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试点县,启动了户籍制度改革,取消了农业、非农业户口划分,“同命同价”在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中得到了实现。截至当年5月底,该县人民法院已按照城镇居民标准,判决了46件“同命同价”案件。

    可见,“同命不同价”再现,倒逼户籍改革加速。事实上,早在2014年8月1日,国务院公布了《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本次户籍制度改革的核心内容,就是取消农业与非农业户口区别,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可以预料,随着新型户籍制度的稳步推进,将会彻底消除城乡差别,实现城乡居民死亡赔偿金相对平等。这是必须毫不动摇坚持的基本原则,是维护社会公平的必要条件,也是公众关注的焦点,更是“同命同价”的重要标志。

    然而,“同命同价”不应仅限于城乡居民死亡赔偿金相对平等,更包括就业创业、社会保障、住房安置、医疗卫生、子女就学、公共文化、证照办理等多重公共服务的相对平等。也就是说,应实行城市公共服务全覆盖,并建立流动人口权益保障长效机制,在培训、就业、社保、维权等方面作出具体安排,为流动人口在城市安居乐业创造公平环境,从制度上给他们以心理认同和归宿。(汪昌莲)

来源:汪昌莲 作者:  责任编辑:张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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