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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案频频被送上法庭
利益驱动和侥幸心理是企业成为被告的主因

发布时间:2015-05-24 00:09  金山网 www.jsw.com.cn 【字体:放大 缩小 默认

 金山网讯 今年以来,司法机关严惩破坏环境资源犯罪的消息频频出现。记者从我市两家可以受理涉及环境保护领域案件的基层法院获悉,环境污染案件数量不断增加,这与新环保法的实施和职能部门的严格查处有关。

环境污染案件数量增加

今年3月,荣炳一家电镀作坊违法生产、排放生产废水,案件被丹徒区环保局移送司法机关;扬中市环保局对辖区内一家企业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企业排放池和车间外下水道中的总镍浓度严重超过国家排放标准,此案于3月27日被当地环保部门移送司法机关;今年4月下旬,由镇江市生态环境公益保护协会作为原告,诉两起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在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近两年来,环境污染案件频频被送上法庭,尤其今年施行新的环保法后,法院审理的环境污染案件数量有所增加。今年以来,京口和丹阳两个法院审理的环境污染案件共有13件,涉及的环境资源民事案件和非诉行政处罚审查案件也不少。据京口法院相关负责人介绍,今年一季度审理的环保污染案件数量,比去年一年的还要多。

2013年12月,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台了相关规定,我市法院受理的涉及环境保护领域的各类案件,由具有一定环保知识和较高审判水平的合议庭专职审理,并采用集中管辖、交叉管辖的方式,实行刑事、民事、行政“三审合一”的审判机制。目前,丹阳、京口两家基层法院为我市资源环境案件“三审合一”集中审判法院。

法律完善促使监管更加到位

对于环境污染案件审理数量的增加,京口法院行政庭庭长邹永超认为,这和整个大环境有关,现在从国家到地方政府都很重视环境污染。近年来,国家对法律条文不断完善,进一步促使环境监管部门更好地行使职能。

2013年,国家重拳出击整治污染,将“污染环境罪”列入《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当年还专门出台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规定14种情形属于《刑法》规定的“严重污染环境”,8种情形应当对负有监管职责的公务人员认定“环境监管失职罪”,用刑罚手段打击环境监管中的失职、渎职行为。今年施行的新《环境保护法》增加的内容,更是拿“保护伞”开刀。比如,领导干部虚报、谎报、瞒报污染情况,将会引咎辞职;面对重大的环境违法事件,地方政府分管领导、环保部门等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将“引咎辞职”。

也就是说,法律给领导干部设置了一条“高压线”,一般情况下谁都不愿意去触碰这条“线”。同时,法律还促使政府监管部门加大执法力度,抬高环境污染企业的违法成本,使企业自身更加重视环境保护。

利益驱动、侥幸心理仍是犯罪主因

今年,新环保法施行,法院受理的环境污染案件数量也增加了,那么这些受理的案件有什么新的特点和新的变化呢?

邹永超表示,大部分环境污染类案件表现出的还是一些老问题。比如企业没有或缺少环保手续,污染排放不达标,等等。而一些技术含量低、利润低的小企业以及市民经常投诉的污染严重老企业经常会成为被告。

“利益驱动和侥幸心理仍然是他们成为被告的主要原因。”邹永超说,很多企业对环保法律很清楚,但因为资金有限、实力不够,为了减少成本,抱着侥幸心理不上环保设施,或不运行环保设备,进行偷排。还有一些家庭作坊式小企业,厂主和家人因为需要生存,就去冒险做一些别人不愿意做的、危险和风险都非常大的工作,并且在生产的过程中对自身和环境都有影响。还有一类就是正规的企业,因为利益驱动将生产后剩下的有毒废物或者废料,转卖给一些小企业当做原料,从而获取利润。

他认为,要减少环境污染犯罪,除了职能部门要加强监管、严格执法,全社会提高环境保护的意识外,那些“拿命去赌”的小企业主也值得关注,是否有其他的就业途径,能够让他们脱离现状更好地去生存。(记者 李溟)

来源: 作者:  责任编辑:邓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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