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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多年未见面,养父向养女索要赡养费
法院:双方收养关系成立酌情每月给付200元

发布时间:2015-05-23 00:57  金山网 www.jsw.com.cn 【字体:放大 缩小 默认

 金山网讯 养父与丹阳籍养女40余年未见面,养父年近九十,诉至法院要求60岁的养女赡养。近日,润州区人民法院判决养女每月支付养父赡养费200元。

据法院方介绍,养父杨元婚后未生育子女。1956年,杨兰被杨元夫妇抱回家中,此后一直随杨元及其配偶张英一起生活。1970年,杨元与张英离婚,杨兰跟随养母张英生活,之后杨兰与其养父杨元一直没再见面。杨兰在镇江某机关工作,几年前退休,杨兰的养母张英于2003年去世。

杨兰养父杨元1929年出生,今年86岁。与张英离婚后至今未再婚,除杨兰外无其他子女。因为年纪大了,加上疾病缠身,2014年11月,杨元向法院起诉,要求养女杨兰承担每月不少于500元的生活费用、履行法定赡养义务。

经审理法院认为,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义务。杨兰、杨元之间已经形成事实上的收养关系。考虑到原告杨元每月有近3000元收入,本案中杨兰也已年满60周岁,酌情确定杨兰每月支付给原告杨元赡养费200元。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文中人物为化名)(润萱 朱美娜)

来源: 作者:  责任编辑:邓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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