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山网讯 子公司面临“生死存亡”的时刻,着急的母公司不想放弃,便想到了以母公司资产为抵押,以职工个人名义去贷款的方法。钱虽贷来了,然而之后账却还不上了。贷款的几名员工,也因此陷入官司中,被要求承担还款责任。好在最后,公司愿意承担责任,也作出了担保。法院提醒,职工遇到公司求助代为贷款的,一定要三思而后行。
2013年,江苏某置业公司位于扬中的子公司L公司遇到了麻烦。眼看着L公司将走入停产停业的困境,置业公司的老总刘某焦急万分。刘某四处寻找资金,但在商业银行那里,都吃了闭门羹。无奈,他找到镇江一家小额贷款公司咨询,对方提醒可以让职工贷款,再把贷来的款给L公司使用,这样一来问题就解决了。
刘某回到公司便立即找到几位职工讲了L公司的处境和自己的难处,并表示只要L公司生存下去,他一定会帮忙按期偿还贷款,并且不会亏待大家。即使L公司没救活,有置业公司为职工作担保,也不会给职工带来财产损失。
几位职工经不住老板的劝说,同意了刘某的请求。随后,由置业公司作担保,三位职工从小额贷款公司贷出600万元,期限为一年,2014年8月到期。资金到职工账户的当天便被转到了L公司。
然而,一年时间过去,L公司经营未有起色,无力偿还贷款。为此,置业公司及贷款职工向小额贷款公司申请贷款展期,约定将偿还期限延后3个月。但3个月过去后,贷款职工与L公司依然未能如期偿还,只支付了部分利息。
2015年2月,小额贷款公司将置业公司及三位职工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处置业公司三位职工立即支付借款本金600万元及利息,置业公司在抵押范围内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庭审中,置业公司三位职工称,是老板刘某说小额贷款公司不同意贷款给公司,只能借款给个人,所以要他们帮忙,他们去后就签了个字,具体内容也没看,后来钱也是直接汇给L公司。“我们确实没能力还这600万贷款啊。”
审理法官认为,为公司贷款而签订贷款合同,小额贷款公司虽然违规放贷,但不会影响贷款合同效力。公司一旦还不上钱,就要由在合同上签字的个人来承担责任了。
法院最终判决,三名贷款职工偿还贷款,置业公司承担担保责任。(润萱 陈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