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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我爸妈是夫妻”,32天不够
各种难解“证明题”根子在承担责任上

发布时间:2015-05-22 01:36  金山网 www.jsw.com.cn 【字体:放大 缩小 默认

                                   张先生目前开具的一沓证明。翟进 摄

金山网讯 为一纸证明“我妈是我妈,我爸是我爸,我爸妈是夫妻”,4月20日起,市民张先生在社区居委会、派出所、房产登记管理中心、公证处、退管中心等多个部门辗转申请盖章,跑细了腿磨薄了嘴,耽误工作不说,迄今32天过去了还在等一个“确权”证明。被李克强总理斥为“证明你妈是你妈,简直是天大笑话”的现实版,在张先生身上真真切切发生了。

难!证明父母是夫妻关系

 事情缘起张先生最近购置了一套新房,需用现居住地的房产证作抵押。由于父亲去年底因病去世,而房产证上是父亲的名字。因此需要办理房产证换名登记继承公证。这道棘手的“证明题”如一首婉转激昂的曲调,自此发端——

前奏是旧证换新证。房产证已过期,先到房产登记管理中心登记、交税,拿到一张发票、证明和新房产证后,去公证处。

 序曲是证明家庭关系。张先生提供了户口本、房产证、身份证等,拿到一张公证材料。让他发怵的是,材料要求证明张先生父母之间的关系,以及其父母与他之间关系。“我的家庭关系非常明晰,户口本上写清楚了户主、妻、子,难道没用?”张先生告诉记者。

复歌部分是为了反复证明这些关系而一趟趟跑相关部门。根据张先生的表述,他去了母亲退休的单位,拿到档案证明;到人才市场调到父亲的档案;再到派出所拿父亲的注销户口证明,还附带打了一张爷爷奶奶的去世证明;因其父母上世纪70年代结婚,当时未办理结婚证,跑派出所证明父母的夫妻关系;甚至这其中必须提交张先生本人的独生子女证……

跑了足足一个月,张先生终于把这些证明全部办齐。事情的最新进展是,市公证处发了一份函到房产登记管理中心,“请贵处对上述房屋产权予以确权”。张先生特别希望,办完这道手续后,这道繁难的证明题画上句号。

烦!各种证明让群众办事难

其实不止张先生,多位市民遇过类似的“证明题”。不信来看看他们的表述——

“买房子时需要我提供单身证明。我跑了档案馆和民政局,开出‘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然后到单位开‘个人收入证明’和‘职工基本情况’。”

“办房产贷款时,想加上儿子的名字。但户口本上户主是我父亲,能证明我儿子与我父亲是爷孙关系,但不能证明我儿子是我儿子。非要到派出所开一张证明!”

 市民孙女士和丈夫的户口不在一个户口本上,她担心以后碰到房产交易等事务,是不是也要跑部门证明女儿是其丈夫的女儿。

记者了解到,在各种各样的证明中,有关房产的证明最多;而提供证明盖章的主体,以居委会、派出所为主。某社区居委会主任感慨,社区信息系统不与房产部门联网,居民有哪些房产、是否出租给别人、孩子有没有一直与父母居住,我们社区并不掌握情况呀!

绕!根子出在承担责任上

张先生求解的这道证明题,其中的弯弯绕究竟在哪儿?

江苏坚平律师事务所臧宏洲律师分析,两个部门在办理房产登记和公证业务活动中,力求万无一失,避免今后不必要的麻烦,依照职责要求申请人提供准确的身份关系证明,并无不当。申请人有义务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

然而,绕就绕在“责任”二字。根据最高院有关司法解释,房产登记部门和公证部门如在业务活动中存在过错给申请人造成损害或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两个部门的审查方式是形式上的,而非实体审查。张先生提交的户口本和其母亲单位的档案证明,已反映出他及其父母的关系。工作人员再让张先生提供父母婚姻状况的证明,显得过于苛刻,让公安派出所开具婚姻状况证明也没有法律依据。从法理上说,户口本属于公安行政部门制作的公文书证,对外具有公信力,具有很强的证明效力,完全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臧宏洲认为,如果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存在弄虚作假,应当由申请人承担法律责任,受到损害的他人完全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因此,此事中公证、房产部门显得过度谨慎了。

这些多余证明何时才能不再困扰市民的生活?“这涉及陈旧的管理体系不适应市场经济、法治国家和社会开放的现状。既让百姓办事难,也造成各部门管理效率低下。如何‘让信息跑起来,让群众方便起来’,还需社会体制的改革和创新。”臧宏洲说。(记者 翟进)

 

来源: 作者:  责任编辑:耿业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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