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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了班要防止“口说无凭”
市总:搜集证据是维权的关键

发布时间:2015-05-20 03:28  金山网 www.jsw.com.cn 【字体:放大 缩小 默认

金山网讯 明明加了班,却因“口说无凭”得不到法律的支持,成为劳动者维权常常面临的尴尬。市劳动争议仲裁院提供的最新数据表明,劳动者因证据不足导致追讨加班费败诉的,占加班费争议案件总量的60%以上。市总工会昨天发布今年第3号维权预警信息,劳动者主张加班费,首先要学会举证加班事实。

2014年4月,职工陈某进入某教育咨询中心,担任总经理助理。陈某与中心签订了三年期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执行标准工时制度,但实际上陈某每周工作六天,每天工作10小时。2015年4月30日,陈某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交接手续完毕后,陈某要求咨询中心支付一年的加班费。但中心认为从未安排陈某加班,无需支付任何加班费用。陈某要求查验自己的工资表和考勤记录,中心认为陈某无权查询。多次争执不下,在市总工会的支持下,陈某向市劳动争议仲裁院申请仲裁,要求支付工作期间的加班费,并向仲裁庭提供了《劳动合同书》、贴在墙上的中心作息时间照片、一年来有陈某跟班的学生上课排班表复印件以及自己向中心领导争取加班费时的录音材料。

陈某完成举证责任后,教育咨询中心拒绝对陈某是否存在加班的事实进行举证,拒绝提供工资表、考勤记录等证据。在仲裁庭的主持下,陈某和教育咨询中心达成调解协议,中心同意按合同约定的加班工资基数,向陈某一次性支付了加班费。

市总工会有关负责人介绍,实际生活中,很多用人单位常常口头通知劳动者加班,当发生加班费劳动争议时,劳动者常常面临“口说无凭”的尴尬情形。最关键的维权手段,就是学会有效举证。因为有没有证据,证据证明力的强弱,将对维权结果产生决定性的影响。

市总工会提醒劳动者,对于加班事项的举证,劳动者提供的基本证据或初步证据不一定要很充分,那些与加班事实有关联的小线索、小环节、小细节,都可能成为劳动者举证存在加班事实的证据。劳动者只要做个保存证据的“有心人”,就一定能搜集和保留关于加班的一些有效证据:

一是加班前或平日工作中可以搜集的证据,比如单位领导用QQ通知加班的,可以截屏保留证据;单位在内网上公布加班人员名单的,可以复制保存网页;单位张贴书面加班通知的,可以拍照留存;用人单位写有作息时间的规章制度、考勤制度的,可以想方设法复制一份自己留存。

二是劳动者加班中,可以注意保留交接班记录、领取材料记录、工作流程记录,也可以保留加班时工作邮件或电话往来的一些记录;如果加班情况考勤无法反映,则应注意对自己所做的工作内容进行记录,将开会时间、地点、参加人数、会议内容记录下来。

三是加班后,劳动者要争取有同事出庭作证,说和自己一起加班或看到劳动者加班;要保留加班后向单位报销打的费及报销理由的复印件,以及劳动者向主管主张加班费时的录音、qq聊天记录等视听材料。

市总工会特别提醒,当用人单位无视法律规定拒付加班工资时,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举报或是申请劳动仲裁,并想方设法收集关于加班事实的证据,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即使离职,劳动者应依据用人单位的违法事由,向用人单位发出“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并保留相关证据,以保障自己依法取得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吴悠 戴军章 刘业林)

来源: 作者:  责任编辑:耿业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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