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山网讯 因拆迁所得款被两兄弟拿走,四姐妹拒绝赡养老母亲。前天,镇江开发区法院审理了一起赡养纠纷案件,6名儿女在法官的劝导下达成赡养协议,妥善安置了老人。
80岁的程奶奶育有两子四女,丈夫已过世。2003年因房屋拆迁,在村委会的见证下,与6名儿女达成协议,约定将5间房屋分给两个儿子后,程奶奶与大儿子共同生活,次子每年支付500元赡养费。
2013年后,程奶奶身体越来越差,瘫痪在床,生活不能自理。大儿子家已经没有能力照顾老人,于是在老人未反对的情况下,将她送到市区一家养老中心,每月费用2000元,此外,尿不湿和尿垫的费用每月为1450元。
程奶奶因无其他生活来源,想要6名子女共同履行赡养义务。4个女儿都认为没有分得房产,拒绝赡养。程奶奶遂起诉到法院。
“尊敬父母、孝顺父母不仅是法律与道德的最低要求,也是做人最基本的准则。”审理中,法官一边从情感上劝导,一边向程奶奶的女儿们释明法律。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子女对无劳动能力的父母有赡养的义务,这种义务包括经济上帮助、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而且,子女赡养父母不应当是有附加条件的。
最后法院判决,程奶奶每月赡养费由两个儿子各承担1000元,四个女儿各承担400元。(史元昭 崔宁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