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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行业劳资矛盾时有发生
市仲裁院:多与加班有关,企业应依法用工

发布时间:2015-05-16 01:28  金山网 www.jsw.com.cn 【字体:放大 缩小 默认

金山网讯 面对目前的楼市,房企销售员也蛮拼的。虽然销售好的时候能拿万元的高薪,但加班加点是寻常事。压力之下,苦不堪言的销售员们不得不申请劳动仲裁。昨天下午,王某等6位销售员在市劳动争议仲裁院与公司签订调解协议,如愿拿到了补偿款。

王某等人是我市某房地产公司的销售员,4月前来市仲裁院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据他们反映,在工作期间,公司强迫加班,经常到了下班时间还不准回家,双休日、节假日常常在外面设摊摆点,忙了一天的促销后,回到公司还不能准时下班,被要求再打若干客户的电话后才能回家,有时甚至连请病假都请不下来。王某等人认为,公司严重侵犯了职工的健康权和休息权,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4万元。

市仲裁院接到申请后,立即通过集体劳动争议快速调解机制,化解这起集体劳动争议案件。

某房地产公司收到仲裁通知后,颇感意外。公司人事负责人称,现在公司的销售压力非常大,只有加大销售力度才能保证业绩,双休日、节假日更是房地产促销的黄金时间,不可能安排职工休息。“现在公司对销售业绩的奖励提成大幅上调,这已经充分考虑了加班加点的因素,销售人员收入都比较高,业绩好一点的都月薪上万元了,怎么还要支付加班费?”这位负责人不解地问。

公司方面同时表示,王某等人是突然辞职,拒不进行工作交接,特别是不交出客户资料等重要文件,致使公司近期策划的促销活动几乎泡汤,“公司面临巨大的损失,正准备追究他们的责任”。

调解员向某公司指出,《劳动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加班的,须履行必要程序后方可安排加班。一般每日加班不得超过1小时,有特殊原因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加班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公司这种片面追求销售业绩强迫职工长时间、高强度加班,甚至请病假都不批准的用工行为明显违法”。

调解员同时严肃地告诉王某等人,维权要依法进行,扣押公司的文件资料是侵害单位的行为,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也要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当事双方都意识到自身的不足,在市仲裁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

记者昨天从市仲裁院了解到,近年来,我市房地产行业劳资矛盾时有发生,多数和加班有关。

市仲裁院负责人说,避免此类加班引发的争议有三种途径:一是企业可根据自身生产经营的特点,如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可依法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制;二是企业可以根据业务淡旺之分,合理安排职工的工作和休息时间,确需在周六、周日上班的,应当在其他时间安排职工休息;三是如果确实无法避免加班的,须经法定程序,且时间不得超过上限规定,并依法安排补休或支付加班工资。(姚成 沈春来)

来源: 作者:  责任编辑:耿业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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