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镇江新闻  >   镇江新闻 - 社会

预付款究竟是“定金”还是“订金”?
市场监管局:口头协议无法律效应,须签订书面协议

发布时间:2015-05-01 01:30  金山网 www.jsw.com.cn 【字体:放大 缩小 默认

金山网讯 前不久,市民张先生在北府路某酒店付了200元预订了12桌酒席,预备5月23日为孩子办生日宴。近日,张先生却接到酒店通知,称因为酒店装修要取消酒席,请张先生取回200元订金,而张先生却认为当时交的是定金,应该退一赔一。由此双方产生了消费纠纷,都拨打了12315要求维权。这200元到底是“定金”还是“订金”?口头承诺到底有没有法律效应?

接到投诉后,润州区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来到现场,对于200元究竟是“定金”还是“订金”,张先生和酒店都表示,没有任何书面的约定。而酒店也对此事向张先生表示歉意,并把协调重点放在另找酒店上。经过多方联系,该酒店替张先生预约了另外一家酒店,并且可以帮张先生在原价基础上提升一个档次,张先生表示满意,也接受了退回的200元预付款。

事情虽然解决了,但润州区市场监管局的工作人员表示,近年来该类消费纠纷依然层出不穷,仅4月份,润州区市场监管局就接到17起类似的投诉。

对于“定金”和“订金”的区别,该工作人员提醒,“定金”和“订金”虽然读音一样,却有着本质区别。“定金”是指当事人约定由一方向对方给付的,作为债权担保的一定数额的货币,它属于一种法律上的担保方式,目的在于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签合同时,对定金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约定,同时还应约定定金的数额和交付期限。给付定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无权要求另一方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需向另一方双倍返还债务。债务人履行债务后,依照约定,定金应抵作价款或收回。而“订金”,不具备定金所具有的担保性质,可视为“预付款”,当合同不能履行时,除不可抗力外,应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过错承担违约责任。

该工作人员再三提醒消费者,在交纳相关款项时,一定要签订书面协议,说明是“定金”还是“订金”,以免产生消费纠纷。(朱蕴超 范海罡)

来源: 作者:  责任编辑:邓宇
分享到:

金山论坛】 【打印】 【关闭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