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新中国的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于1949年12月将5月1日定为法定的劳动节以来,劳动节在中国已经有65年的历史。劳动节是工人阶级和广大劳动群众的节日。
劳动是财富的源泉,也是幸福的源泉,一个国家的未来要靠劳动者的双手去创造。一个劳动者的节日,不单是假期和休闲那么简单;一个国家所能给予的最好礼物,莫过于落实对劳动者权益的保障。只有在和谐的劳动关系中,劳动者才能尽情品尝自己所酿造的“生活之蜜”,一个国家的经济社会持续发展才可获得劳动者输出的持续动力。
现实中,劳动者权益的保障,绝非尽善。与前些年相比,虽然在地方劳动保障部门的介入下,农民工欠薪难题有所缓解,但每逢过年,跳楼攀塔讨薪的无奈行为仍未绝迹;尽管劳动者和用工方都提升了劳动安全保护的意识,但曾经的“开胸验肺”仍旧是许多危险工种从业者心中难以摆脱的阴影;对于一些白领来说,工作的节奏越来越快,与之相伴,“过劳死”的新闻也越来越多;企业效益逐年上升,通货膨胀之下,职工的工资收入水平却几年、甚至十年如一日地原地踏步者并不鲜见;一些用工单位,漠视女职工孕产期的权益,以至于多少女性一怀孕就“被全职太太”;每到小长假和长假,对职工带薪休假的呼吁从不曾停歇,对不少劳动者来说,探亲假、年休假等休假权,只是“看起来很美好”……劳动者的地位、劳动价值的体现,如果不能得到法律制度、社会分配制度的支撑和保障,那么,劳动最光荣、劳动最崇高、劳动最伟大、劳动最美丽的价值,将只能停步于印刷在纸张上的概念,整个社会尊重劳动、崇信劳动的观念就更难树立起来。
4月上旬,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意见》直面现实地指出,我国正处于经济社会转型时期,劳动关系的主体及其利益诉求越来越多元化,劳动关系矛盾已进入凸显期和多发期,劳动争议案件居高不下,有的地方拖欠农民工工资等损害职工利益的现象仍较突出,集体停工和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任务艰巨繁重。这一评判,建立于对目前劳动关系所面临的形势的科学、全面的认知。无论是以民为本的角度、还是依法治国的角度,无论是社会稳定的角度、还是可持续发展的角度,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都时不我待。
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五一”国际劳动节暨表彰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大会上指出,“我们一定要适应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形势,从政治、经济、社会、文化、法律、行政等各方面采取有力措施,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特别是要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普通劳动者根本利益。”种种劳动关系所呈现出的不和谐因素,根本原因就在于劳动者的弱势、企业和用工单位的强势。保障劳动者的权益,是制约强势者、维护弱势者的现实途径。在这个过程中,政府必须承担起自己的角色。落实好现有的法律法规,解决现实中存在的执法过软问题,从而真正捍卫劳动者的权利;主导建立一个合理的收入分配制度,让劳动者共享发展成果。政府的作为,不仅事关解决当下劳动关系的突出问题,更是通过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进而从根本上为社会的发展蓄积能量与动力。
“人世间的美好梦想,只有通过诚实劳动才能实现;发展中的各种难题,只有通过诚实劳动才能破解;生命里的一切辉煌,只有通过诚实劳动才能铸就。”保障劳动者的权益,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这不仅是劳动者与用工方的合作共赢,也是在赢得一个国家的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