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 读 近日,国家版权局发布《关于规范网络转载版权秩序的通知》,通知指出:互联网媒体转载他人作品,应当遵守著作权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必须经过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并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及作品来源。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互联网媒体转载他人作品,不得对作品内容进行实质性修改;对标题和内容做文字性修改和删节的,不得歪曲篡改标题和作品的原意。
版权新规终结网媒免费午餐?业界专家、学者以及网友们对此有何看法?传播君特此盘点:
沈浩|中国传媒大学教授
这是一个长期存在的问题,也是制约传统媒体与新媒体发展与融合的急待明晰的确权问题,总体上是好事,应从法律上明确。随着社会化媒体的快速发展以及盈利模式的确立,二者矛盾和冲突越来越凸显,像湖南卫视就不再容许网络使用其视频资源,就是意识到了内容的商业价值和网络市场潜力。在法人或机构的层面应该加以规范,但个人行为要区分对待。
钟瑛|华中科技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副院长
版权问题在媒体业界聚讼纷纭,社会各界都高度关注,但问题总是层出不穷。《通知》通过版权管理将网络规范管理推向了一个新的高度。在与网络媒体的竞争中,传统媒体最大优势就是具有新闻信息的首发权,这一优势在新媒体快捷的复制转发中基本丧失殆尽。通过强调传统媒体的版权利益使之获得了巨大的主动权,报刊单位可以通过许可使用合同管理属下著作权人及其作品,通过版权许可协议在作品转载中获取优势主导地位。
方兴东|互联网实验室和博客中国创始人
从根本上讲,这是许可文化与开放文化的博弈,是传统思维与互联网思维的较量,是旧有价值观与新价值观的冲突。授权在先的许可模式不需要全盘否定,尊重少数一些人和内容的授权在先,可以理解和接受。但是,必须把保护少数人和内容的权利,与互联网普遍和主流的大趋势区分出来。如果网络空间的信息传播,默认的是许可在先,这是多么巨大的交易成本?要处理违法违规的队伍需要多么庞大,我们有足够的法律和行政资源吗?而对于希望自己作品严格保护起来的,我们也应该尊重,需要许可在先的,可以声明!这是两全的妥善办法。
陈建才|中央党校中国干部学习网常务副总编
应根据中国国情,建立中国特色的版权管理体系,对不同类型的著作权进行细分,而不是笼统地执行一个政策,也不能照搬西方的做法。目前的版权管理感觉太笼统,存在不合理、不公平的现象。如宣传类作品、党和政府要求学习或宣传类作品、职务职责职能性作品等的著作权应和其他作品严格区别开来。各级党委或政府要求征订的报刊的文章、要求学习的书籍的内容,网络转载是否应该付费?个人认为这类版权如果和其他作品一样支付版权费,显然不合理、不公平,这类版权建议国家买单。
魏武挥|上海交通大学媒体与设计学院媒介转型研究室主任
这一政策是在保护传统报刊纸媒,具有明显的偏向性。
灰眼睛
是在说每转必付酬吗?谁会受益?码农?据说中国现在有几百万潜伏在各行各业的网络写作群体,如果凡转必有进项,那前途何其光明。但翻遍宝典,发现码农成功首在“转载”、“阅读量”,于是新规似是有悖论。无疑,版权局立意是好。作为类码农,我当然也欢心鼓舞,韩寒还诉百度呢,谁又不为私利谋呢?问题是,内容产业的逻辑、结构、模式早已巨变。西方学者都在呼吁《抛弃版权》了,我们是否只有,而且真的需要以版权为救命稻草?如果仅从产业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立场来看,是否也应该有更符合网络时代版权产业特质与实践的调适呢?
海明评说|自媒体人
多年来,传统媒体辛勤采集的新闻作品,成为网媒“免费的午餐”,传统媒体苦不堪言。有媒体曾提起版权诉讼,网媒赔付的转载费用却十分有限。传统媒体的版权权利若长时间得不到有效保护,势必影响其创新力和竞争力。长远看,对文化繁荣和媒体融合更加不利。
重庆南川李先禄律师
新规实施后,你还敢随意转载吗?我曾于2003年撰写了《教案权属应归谁--全国首例教案官司之我见》一文,被“法律论文资料库”入选收藏。后发现很多网站均转载了此文,却没有任何人询问权属,也未收到任何稿费。更为搞笑的是,前几天无意在“道客巴巴”发现某知名杂志在2012年5月号刊发了本文,可是我依然没有收到任何联系,更不用说收到样刊和稿费了。更惊奇的是我电话联系该杂志社编辑,他们说样刊没有了,让我自己找教育系统单位联系找样刊,对稿费一事却绝口不提。你说奇不奇?维权吧,太远了,成本太高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