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山网讯 为避车辆公交急刹致未满一周岁的男婴小晨(化名)受伤,并构成十级伤残。据此,小晨母亲将公交公司诉至润州法院。近日,这起意外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由公交公司一次性支付小晨损失共计7万余元。
男婴小晨出生于2013年7月,2014年5月,小晨母亲怀抱不满周岁的小晨乘坐21路公交车外出,当车辆行至缪家甸站台附近时,为避让其他车辆司机紧急刹车,导致小晨母亲摔倒,小晨受伤。后经鉴定,小晨受伤程度已构成十级伤残,护理期限90天,营养期限90天。
小晨母亲认为,孩子还不满一周岁就骨折,可能会对他今后的生长发育造成不利影响,故而诉至法院,要求公交公司承担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8万余元。
接手案件后,法官先组织双方调解,一方面安抚小晨家人情绪,一方面积极与公交公司商定赔偿意向及方案。经多次协调,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公交公司一次性补偿小晨损失共计77500元,此事就此了结,双方再无纠葛。(润萱 陈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