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山网讯 公交车紧急刹车致未满一周岁的男童小晨受伤,并构成十级伤残,小晨的母亲将市公交公司诉至市润州区人民法院。近日,这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经法院调解,由市公交公司一次性赔偿小晨损失共计7万余元。
活泼可爱的小晨(化名)出生于2013年7月。去年5月,其母怀抱小晨乘坐21路公交车外出。公交车行至缪家甸站台附近时,为避让其他车辆紧急刹车,导致大人与小孩一起摔倒,小晨因此受伤。经鉴定,小晨因车辆致左股骨髁上骨折(骨折线累及骺板),已构成十级伤残,护理期限90天,营养期限90天。
小晨母亲认为,孩子还不满一周岁就骨折,今后可能对他的生长发育造成不利影响,故而诉至法院,要求市公交公司承担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计8万余元。
审理中,法官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一方面安抚小晨家人的情绪,一方面积极与市公交公司商定赔偿意向及方案。经过多次协调,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市公交公司一次性赔偿小晨损失共计77500元。(润萱 景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