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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总提醒:公积金不是单位可缴可不缴的福利

发布时间:2015-04-15 00:56  金山网 www.jsw.com.cn 【字体:放大 缩小 默认

金山网讯 社会上流行着这样一种观点:“五险”(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是国家强制的社会保险,“一金”即住房公积金只是一种职工福利,如果没有特别约定,单位可以自行决定缴或者不缴。是这样吗?昨天,市总工会发布今年第2号维权预警信息,提醒用人单位和广大劳动者:住房公积金不是单位可缴可不缴的福利。

据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人介绍,住房公积金是住房制度改革的产物,它覆盖了符合缴存条件的用人单位内所有在职职工,无论其是否已有住房,用人单位和职工本人都必须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缴纳住房公积金。

这位负责人还表示,住房公积金由两部分组成,一是职工个人每月缴存部分,这部分属于职工工资;二是单位每月为职工个人缴存部分,这部分实质上是单位以住房公积金的形式给每名职工增加的住房工资,属于职工薪酬的一部分。这两部分都归职工个人所有,主要基于住房公积金的本质属性,即工资性。住房公积金不属于职工福利,这个概念不能模糊。

市总工会提醒说,享受住房公积金是在职职工的一项法定权利,公积金权益受到侵害时,劳动者应该去公积金管理中心投诉举报,而不是到劳动仲裁部门提起劳动仲裁。就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违法情形,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将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逾期仍不缴存的,公积金管理中心将直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市总工会负责人表示,职工住房公积金合法权益的维护,不仅需要由公积金管理部门加大行政监督力度,更需要劳动者不断提升法律意识和维权观念,定期查询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情况,及时发现单位的侵权行为,积极向公积金管理中心举报和投诉。在提起公积金的维权投诉时,劳动者要注意搜集相关证据,主要包括证明职工与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材料,如劳动合同、社保缴纳证明等;证明工资收入的材料,如工资条、银行工资卡等。(吴悠 刘业林 唐广)

来源: 作者:  责任编辑:耿业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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