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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一银行员工因跳槽被判赔13.2万

发布时间:2015-04-08 02:10  金山网 www.jsw.com.cn 【字体:放大 缩小 默认

金山网讯  一位银行员工因跳槽到另一家银行,引发争议,近日被句容市仲裁委判定违反竞业限制,支付了13.2万元的违约金。

曹某是某银行下属支行的个人金融业务部经理。2012年11月,该银行与曹某签订了一份竞业限制协议,约定双方劳动合同期满或解除后,曹某24个月内不得到江苏省内商业银行和有竞争业务的同类单位工作,如违反该约定,则应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

2013年7月,曹某以不能适应工作需求为由提出辞职,双方随后正式解除劳动关系。2013年8月,他进入另一家银行工作。2014年7月,某银行向句容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曹某支付违约金。

庭审过程中,曹某称其在某银行工作任职期间,所从事业务不涉及银行商业秘密,所签协议非本人自愿,离职时某银行未主动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且现银行与某银行也不在同一地方,协议中约定的竞业限制区域过大,因此主张竞业限制协议无效。

经审理,曹某主张其签订协议非本人意愿,但不能提供证明,其主张无法得到支持。句容市仲裁委认为,个人金融部为银行的主营业务部门之一,曹某又是部门负责人,直接涉及公司的商业秘密和业务关系,属于竞业限制岗位,其约定有效。

句容市仲裁委认为,曹某与某银行签订的竞业限制合法有效,曹某离开某银行后即到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银行工作,未履行《劳动合同》中的竞业限制条款,因此裁决被申请人曹某因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向某银行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13.2万。

据了解,这是一起因履行竞业限制约定发生的劳动争议。句容市仲裁委表示,竞业限制协议是典型的双务合同。双务合同是指依照合同的约定双方当事人互负义务的合同。用人单位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的合同。(居仁 沈春来)

来源: 作者:  责任编辑:耿业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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