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山网讯 近日,润州区法院审结一起涉及“皮包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昨天,记者从该院获悉,经市中级法院二审判决,维持原判,由虚假出资的股东及虚假验资的银行分别对镇江通华机械制造公司的债权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2010年,吴某、吴某某、李某商议办一家“皮包公司”做生意,决定将公司的注册资本虚报为110万元,启动了公司设立筹备工作。同年11月,甘肃某商业银行在未有现金到账的情况下,出具上述三人的现金交款单(回单),交款人为被告甘肃瑞杰商贸公司,账号10451400XXXX。但该账号系兰州另一公司所有,后面该账号虽然有110万元资金进账,但不出三天,该笔资金便被转走。甘肃某会计师事务所依据该现金交款单出具了股东全部缴纳出资的验资报告,吴某等人持验资报告到工商部门登记设立公司,一“皮包公司”就这样成立了。
到了2013年年初夏,镇江通华机械制造公司向甘肃瑞杰商贸公司出售一台多功能摊铺机,价款150万元,货物验收合格后付价款的90%,余款于一年后付清。合同订立后,通华机械依约交付一台多功能摊铺机,瑞杰商贸验收货物后分两次付款共计30万元,余款120万却迟迟未付。通华机械便将瑞杰商贸公司、该公司股东及甘肃某商业银行告上法庭。
据法官介绍,根据原、被告双方举证、质证认可的事实和证据,可以认定甘肃某商业银行出具的现金交款单是虚假的,甘肃瑞杰商贸公司股东吴某、吴某某、李某未实际出资,依照股东虚假出资行为时的《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公司股东之间构成合伙关系,应对被告甘肃瑞杰商贸公司的对外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景泊 润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