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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行贿国土干部 自身难逃法律责任

发布时间:2015-04-05 00:47  金山网 www.jsw.com.cn 【字体:放大 缩小 默认

 金山网讯 为谋得工程上的利益,多次行贿国土干部,负责人和单位一起获罪。日前,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单位行贿案件。

被告人王某是被告单位连云港市华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2012年至2013年,被告人代表被告单位与北京宝地益联地质勘查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承接了镇江市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废弃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示范工程项目。被告人先后三次向镇江市国土资源局原副局长袁华荣(已另案判决)行贿。

2014年12月25日,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单位行贿罪,起诉王某和连云港市华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单位为在承接业务、工程款结算等方面谋取不正当利益,分三次向国家工作人员袁华荣贿赂财物共计31万元,有任职文件、证人证言、财务凭证等证据予以证实,其行为已构成单位行贿罪。

被告人作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应以单位行贿罪予以惩处。被告人在检察机关未掌握行贿线索时,到检察机关后如实供述了行贿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是初犯,法院综合考量其犯罪性质、情节以及结合落实监管措施等情况,可对被告人适用缓刑。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单位连云港市华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被告人王某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陈萍萍 景泊)

来源: 作者:  责任编辑:邓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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