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镇江新闻  >   镇江新闻 - 社会

车借“小叔子”出事故 前夫放弃索赔
法院:放弃索赔无效,判赔6.8万

发布时间:2015-04-05 00:18  金山网 www.jsw.com.cn 【字体:放大 缩小 默认

 金山网讯 将私家车出借给前夫弟弟使用,不料借车人使用不当出了交通事故。更令车主烦心的是,前夫曾出具承诺放弃索赔,保险公司以此为理由拒绝赔偿。日前,这起保险合同纠纷的一审判决被二审法院予以维持,法院认为借车人放弃索赔无效,车主张女士的请求得到支持。

去年1月,张女士购买了一辆轿车。同年7月,张女士前夫的弟弟向她借车私用,却在行驶过程中因为超车避让其他车辆而撞坏了路边护栏。事故经公安机关认定,驾驶员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导致车辆损失6万元,路产损失8000元,保险公司定损确定了损失金额。

张女士向丹徒区公路管理处支付了8000元赔偿款,并于2014年9月将车送修并支付了维修费用69000元。然而,张女士向保险公司理赔时遭拒,保险公司的理由是,事故发生后,张女士的前夫王某在公安机关出具了放弃索赔承诺书。对此,张女士不同意,于是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理赔。

承办法官何莉婷告诉记者,这份承诺是无效的。根据张女士提交的离婚证、购车证明,车辆是在张女士与王某离婚后购买的,行驶证登记车主是张女士,车辆为张女士的个人财产,保单的被保险人也是张女士本人,因此王某无权作出放弃理赔的承诺,该承诺对张女士不发生约束力。

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核定了损失并通知了张女士,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核定损失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直到诉讼时止,保险公司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向张女士发出拒绝赔偿的书面通知。据此,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张女士财产损失合计68000元。(润萱 陈路)

来源: 作者:  责任编辑:邓宇
分享到:

金山论坛】 【打印】 【关闭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