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山网讯 因劳动争议“结下梁子”,随后网上发帖诋毁他人泄愤。日前,润州法院对一起网络侵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穆耳(化名)向原告小晨(化名)赔礼道歉并支付1元精神抚慰金。
2011年11月,小晨进入穆耳经营的润州区某百货行万达店工作,从事珠宝的定制销售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4年2月,双方因劳动争议进行劳动仲裁。
去年3月份,我市论坛里,注册名“我不是xx”的用户发布标题为“现在开店的都是弱势群体,践踏诚信成发家的良方,90后女生教你干一年赚3年,逼死人”的网帖,内容与小晨和某百货行万达店的劳动争议有直接关联。
同时,“我不是xx”还发起了对“现在的人是否值得信任”的网络投票,且自行跟帖或者回应网友跟帖,其中部分网帖的内容涉及对小晨在工作期间的负面评价,并且使用了侮辱性言语。如“贪财贪到这种地步”、“这也是一个新人上班发家致富的路子”、“起诉的人信用成问题”、“这是人品问题,为了钱,什么事都做得出来”、“拿钱后回头反咬、没有一点恩情观”等等。截至公证日期(去年3月13日),这一网帖的查看量达到11568次。
小晨发现网帖后,认定是穆耳所为,便以穆耳在网站上发帖诋毁名誉、泄露隐私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穆耳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公证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
庭审中,穆耳辩称,在网站注册的用户名“我不是xx”是公用账户,并非其本人专用账户,针对小晨的发帖并非其本人所为,故请求驳回小晨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向网站核实,查明“我不是xx”是以居民身份证注册,注册信息和身份证件均指向穆耳,且穆耳承认了发帖行为,故穆耳应对其身份证件注册ID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穆耳在双方争议已进入劳动仲裁程序正常审理过程中,在面向不特定人群的公共网络媒介上发表网帖,通过进行侮辱、贬损的负面评价直接否定小晨品行,一定程度上造成小晨社会评价的降低,影响他人对小晨的公正评价,应当停止侵权并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
法院据此判决,穆耳立即停止在网上发表侵权网帖的侵害行为,连续20日在该论坛发表赔礼道歉声明,支付公证费1000元,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元。(润萱 陈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