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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最大走私废物案在中院宣判
3单位8被告被判有罪,刑期最高10年

发布时间:2015-04-02 03:38  金山网 www.jsw.com.cn 【字体:放大 缩小 默认

金山网讯  昨天上午,市中级法院院长茅仲华担任审判长,对一起涉及3家单位、8名被告人的走私废物案进行了宣判。该案系国家海关总署2014年缉私十大典型案例,不法分子走私高炉灰和高炉渣近6万吨,为江苏海关查处量最大的走私废物案件。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娄底盛鸿公司、常州沪新公司、日照依海公司、被告人何某萍、关某、谢某东、顾某平、李某生、苏某一、辛某伟、蔡某东,在明知高炉灰、高炉渣等工业废料为国家法律明确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的情况下,为牟取非法利益,逃避海关监管,将上述固体废物伪报成“铁矿砂(粉)”,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泰州、江阴、镇江、日照海关申报进口固体废物14票59753.8吨,其行为均构成走私废物罪。在共同走私废物犯罪中,被告人何某萍、关某、顾某平共同走私废物14票计59753.8吨;被告人苏某一参与走私废物12票计51697.61吨;被告单位娄底盛鸿公司、被告人谢某东作为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参与走私废物7票计29843.54吨;被告单位常州沪新公司、被告人李某生作为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蔡某东作为该公司的直接责任人员,参与走私废物2票计8572.17吨;被告单位日照依海公司、被告人辛某伟作为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参与走私废物2票计8056.19吨。

法院认定被告单位娄底盛鸿公司、常州沪新公司、被告人何某萍、关某、谢某东、顾某平、李某生均系主犯;被告单位日照依海公司和其他被告人系从犯。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单位娄底盛鸿公司犯走私废物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50万元,被告单位常州沪新公司犯走私废物罪,判处罚金人民币60万元,被告单位日照依海公司犯走私废物罪,判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被告人何某萍、关某、谢某东、顾某平、李某生犯走私废物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到5年不等徒刑,并分别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到40万元,被告人苏某一、辛某伟、蔡某东因系从犯并有悔罪表现,依法从轻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到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不等徒刑,并分别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到30万元。被告单位以及被告人的非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孙彩萍 钱华明 姜萍)

来源: 作者:  责任编辑:耿业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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