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进程的加速,我国老年人口的基数不断增大,困难老人的数量有所增多,政府管理和救助的压力越来越重。因此,在我国大力推动服务型政府建设进程中,必须认真面对这一因素,采取科学手段切实维护老年人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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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法治意识,完善管理制度。在我国,老年人养老主要依靠家庭,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8条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将孝道以法律来约束规范,为年迈的父母维护自己的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但目前执行起来仍存在着一定的难度。新条款的规定较为笼统,对应该如何看望并未做出界定,也未对没有履行法律义务的当事人提出具体的惩罚措施。随着老龄化社会的到来,老年人尤其是失能老人、失独老人面临的照料困难和风险不断增加,而老年人监护事业的发展及普及仅靠鼓励社会投资或推进监护制度改革是无法得到彻底解决的。因此,如何让法律规定不流于形式,完善相关管理制度,依旧任重道远,老年人监护监督制度和政府监护制度亟待构建。
整合资源,统筹规划养老服务。老年人的生存状况和精神面貌是社会发展状况的晴雨表,也影响着我国精神文明的创建和服务型政府的建设。由于社会养老服务系统所必须具备的基础设施具有高投资、低回报率和周期较长等特点,公众只能将养老服务公共设施的保养和更新寄托于政府。以养老院为例。公办养老院价格低、服务设施好,一床难求;民办养老院价格高,服务设施参差不齐,床位多却少有人问津。“公办养老院住不进,民办养老院住不起”的境遇既打击了民办养老院的积极性,又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究其根本,政策的不对等是其重要原因。针对这种情况,有些地方政府给予公办、私营养老院相同规格的补贴,是一种很好的尝试。随着社会的发展,老年人在文化、社会参与等精神文化领域的观念发生了很大变化,对晚年生活的质量有了更多期待。但政府对老年人精神需求的投入和规划远远跟不上老年人的需要。因此,政府要制定分阶段、分目标、科学合理的老年综合发展统筹规划,以加快推进为老服务的可持续发展。
发展多元化服务模式。服务型政府的基本职能就是为广大民众提供完善的公共服务。从公用事业的规制角度来看,公用事业发展的必备条件之一是公用事业规制,但是规制效率低下使得公用事业产品的提供难以满足民生需要,进而导致政府公信力的下降。传统上,规制领域涉及公共资源的配置,属于保护公共利益的范畴,因此政府规制主要依靠公权力推行,进而保障公众利益。在养老服务这方面,要以政府为主导,着力保障特殊困难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积极履行政府监护和监护监督职能,确保基本养老服务的平等享有。政府还要加大对基层尤其是农村养老服务的投入,充分发挥社区基层组织、社会服务机构以及专业服务机构在居家养老服务中的重要作用,并且支持家庭、个人承担应尽的赡养责任。与此同时,要寻求公众的参与,研究提出促进社会资本参与养老服务业的具体措施和意见,最终实现合作化、多元化的公共服务提供模式。
健全监督机制,保障服务效果。在养老服务事业的发展中,行政机关、企业法人和社会公众等多元主体参与其中,特殊与一般、利益与公益、个性与共性夹杂在一起。要健全行政权力行使的监督机制,通过一系列管理体系规范各方行为,明确其法律责任,既要充分保障行政权的行使,又要防止权力的滥用与僭越,以此来保障为老服务达到民众预期的效果。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各地要加强工作绩效考核,确保责任到位、任务落实。国务院相关部门要根据本部门职责,制定具体的政策措施;发改委、民政部和老龄工作机构要加强对本意见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结果及时向国务院报告;国务院也需适时组织具有针对性的专项督察。这些都表明了服务型政府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对待养老问题的态度和决心,反过来,也为建设服务型政府提供了一条积极有效的途径。
在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过程中,要针对老年人的不同需求,充分发挥各部门及社区组织的引导功能,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带动全社会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问题,使敬老、养老、助老的优良传统得到进一步弘扬,逐步建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功能完善、规模适度、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体系。通过构建服务型政府,强化政府的社会服务功能,使政府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过程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孙海涛 作者单位:河海大学法学院;本文系河海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老年人监护的政府监管》[2014B15514]的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