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山网讯 利用在某事业单位担任会计职务之便,多次私自挪用公款近14万元进行营利活动,后因填不上账面亏空,投案自首。近日,扬中法院审理了这起挪用公款罪,男子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2014年6月初起,李某在扬中某事业单位担任出纳会计期间,利用财务制度监管上存在的漏洞,通过采用拖延上缴收入款的方式将应该上缴财政的收入款装入自己腰包,多次挪用公款近14万元,用于个人“炒白银”。
由于“经营”失败,单位账面上亏空越来越大,李某在他三张信用卡均已透支、一张借记卡储蓄额几近为零的情况下,主动打电话向扬中市公安局、检察院自首。 (王辉 陈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