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山网讯 近日,镇江经济开发区法院依据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作出全省首份实现担保物权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镇江某铝业公司所有的抵押物准予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变现,申请人杨某对抵押物变现价款在800万元内优先受偿。
2014年8月21日,杨某与镇江某铝业公司签订借款协议一份,约定杨某向该公司出借800万元,用于偿还该公司债务及补充经营流动资金,借款期两个月。
借款协议签订后,杨某向对方账户转入借款款项800万元,该公司向杨某出具借据一张。同时,双方又签订动产抵押合同一份,某铝业公司愿意将其名下的两条生产线作为借款担保抵押,抵押物总价值为3418.8万元,抵押担保额为800万元,并在镇江工商行政管理局新区分局,就上述抵押财产办理动产抵押登记。
借款到期后,因被申请人未还款,杨某向开发区法院提出要求实现担保物权申请,并支付律师服务费用20万元。听证过程中,这家公司称,实际借款为752万元,并已还款24万元,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
法院审理认为,担保物权人有权依据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实现担保物权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就相关内容进行审查。本案中,申请人杨某借款800万元给上述公司,有借据、借款合同、银行汇款凭证等证据证实,主债权为800万元,法院予以认定。对于争议部分,各方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综合以上事实,法院遂作出上述裁定。
此案的主审法官陈泽鑫说,2013年1月1日起实施的民事诉讼法早对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纠纷作出规定,但这些规定过于笼统,在实践中操作性不强。2015年2月4日起施行的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很好地弥补了这一缺陷,相关条款明确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审查程序、裁定及救济路径等关键性问题。
陈泽鑫介绍,该案虽然在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适用前立案,但在新司法解释适用后,法院严格适用法律程序,在5日内向被申请人送达申请书及副本,送达异议权利告知书,告知被申请人如对申请事项有异议,可在5日内向法院提出。在被申请人提出异议后,法院组成合议庭对异议事项进行听证,并在法定期限内依法作出裁定。(史元昭 陈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