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山网讯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迅猛发展,电动自行车成了许多群众外出的交通工具。原来一些骑自行车的市民,由于电动自行车快捷、便利,都改骑电动自行车,使电动自行车的保有量大幅度上升。但随之而来的也是交通事故的日益增多。今天(3月23日)下午,记者从市交警支队获悉,2014年,镇江市电动自行车驾驶人肇事62起,致33人死亡、伤49人,分别占到总数的13.8%、12.2%和14.8%。小小的电动车,能够引发这么多交通事故,造成多人死伤,让我们通过5起典型案例看看其中的问题!数数电动车的“五宗罪”!
首宗罪:闯红灯
数据:2014年,因电动车闯红灯引发事故21起,占电动车肇事总数的33.9%。
事故案例:2014年10月2日17时50分许,李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沿312国道由东向西行驶,至金谷路交叉路口时闯红灯左转弯,与相对方向一辆正三轮载货摩托车相撞,致电动车驾驶人李某某受伤。从事故现场的监控画面上可以看到,事故发生时天色已晚,东西方向312国道车流量较大,就在陈某某驾驶摩托车通过路口时,李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闯红灯左转弯,然后事故就发生了。
法律条文:《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
交警点评:交通信号灯是划分路口通行权的一种形式,是保障交通秩序、维护交通安全的重要手段,遵守通行规则,就是尊重我们的生命。所有交通参与者都必须遵守交通信号灯,电动车也不例外。
小贴士:红灯停,绿灯行!咋就记不住?
次宗罪:上机动车道行驶
数据:2014年,因电动车上机动车道引发事故12起,占电动车肇事总数的19.4%。
事故案例:2014年9月27日19时许,孙某某驾驶大型拖拉机,沿通港路由南向北行驶至第29号路灯杆时,此时蒋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同方向行驶至此撞上大型拖拉机尾部,致蒋某某死亡。蒋某某违法规定驾驶非机动车上机动车道行驶,未能有效观察前方车辆动态,是引发事故的一个重要原因,这个违法行为对于蒋某某来说是致命的,也导致他付出了生命的代价。
法律条文:《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
交警点评:对道路进行机动车、非机动车道的分隔,本意就让是大家都走得安全、通畅。部分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员交通安全知识严重缺乏,在道路上我行我素,“信马由缰”,想怎么走就怎么走,孰不知要付出沉重的代价。
小贴士:各走各道,相安无事!
三宗罪:逆向行驶
数据:2014年,因电动车逆向行驶引发事故11起,占电动车肇事总数的17.7%。
事故案例:2014年11月4日17时许,江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沿金港大道南侧辅道由东向西逆向行驶至运河大桥附近,与沿金港大道南侧辅道由西向东行驶的一辆轿车相碰,致江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法律条文:《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
交警点评:事故发生在金港大道(238省道)是衔接新区东片与市区的干线道路,金港大道为东西走向,双向八车道,道路基础设施方面完善,路面照明良好,主干道基本呈封闭状态。但道路周边部分居民不遵守交通规则,逆向行驶以及随意横穿道路导致事故时有发生。
小贴士:大路朝天,各走一边!
四宗罪:通过机动车道未下车推行
数据:2014年,因电动车通过机动车道未下车推行引发事故8起,占电动车肇事总数的12.9%。
事故案例:2014年6月13日16时许,汪某驾驶一大型普通客车沿312国道由西往东方向,行驶至312国道镇南立交桥西侧路段,与由南往北横过道路的毛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事故,毛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事故处理部门调查,毛某某驾驶非机动车行经事发路段时,没有按照规定下车推行,为图省事,直接骑行横过道路,速度较快,悲剧就此发生。
法律条文:《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规定: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
交警点评:根据类似交通事故的调查,不少电动车驾驶人在路段横过道路时很少下车推行,甚至连转向灯都不打开,问及原因时大部分电动车驾驶人表示虽然知道横过道路时下车观察,然后推行横过道路比较安全,但是觉得电动车太重了,推行不方便;另外一部分驾驶人认为自己是非机动车,没有开转向灯的习惯,后面的车会让着自己。“一慢二看三通过”是安全行车的法宝,非机动车在路段上骑行横过道路,如果后车跟车较近或者前车变更方向比较突然极有可能酿成事故,安全行车容不得半点侥幸,由不得半点马虎。
小贴士:生命自己的,不要怕麻烦!
五宗罪:不注意观察路面交通动态
数据:2014年,因电动车驾驶人疏于观察引发事故5起,占电动车肇事总数的8.1%。
事故案例:2014年9月28日5时许,杨某某驾驶重型货车沿104国道由南向北方向行驶至104国道1193公里附近路口时,停在路边的徐某所驾半挂牵引车及半挂车发生碰撞,致两车损坏,杨某某所驾驶车辆的货物抛洒路面。事故发生后,杨某某下车与徐某理论,正当二人吵得不可开交时,李某驾驶电动车由此经过,未能发现抛洒的货物,直接撞到货物上,头颅受伤。
法律条文:《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交警点评:道路上的情况千变万化,无论是机动车驾驶人,还是电动车驾驶人,还是行人,都应当保持足够的观察,注意路面交通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置,避免因为观察不够、处置不力给自己和他人造成伤害。
小贴士:路上危险,保持小心!
交警提醒,生命可贵,健康价高,若要无事,守法为好!(镇江报业全媒体通讯员 何志斌 记者 解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