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山网讯 一个酒厂成立尚不足15年,它能生产出窖藏15年的酒吗?市中院给出的回答是,有可能。日前,丹阳一男子购买了丹阳某酒厂标称窖藏15年的黄酒,后以该厂成立尚不足15年,产品不可能达到15年酒龄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返还酒款并赔偿损失。诉讼中,酒厂提供证据证实曾大量购买其他厂家酒龄较长的基酒用以生产讼争产品,讼争产品标称窖藏15年符合国家标准。近日,镇江中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求。
2013年10月,丹阳男子古秦(化名)在丹阳一酒业有限公司专卖店,购买某品牌的“15年窖藏”黄酒15盒,总价近1.2万元。该公司向古秦开具了增值税普通发票。该酒包装盒上的标签标注——酒龄:15年。
古秦一审诉称,酒厂宣传时均称其黄酒产品是丹阳特产,但经了解部分酒是从浙江绍兴等地收购,在丹阳勾兑而成,同时该公司销售的黄酒标称酒龄15年,但该公司于2006年成立,到目前尚不足15年,其生产的产品不可能达到15年酒龄。据此,请求判令酒厂返还购酒款近1.2万元,同时按照一赔一的原则赔偿等额的经济损失。
丹阳这家酒业有限公司一审辩称,2007年左右,公司曾向丹阳另一家酒厂购买当时酒龄为10年的优质封缸酒作为基酒,由自己公司进行数年的贮存和生产,自家公司生产的黄酒酒龄已达15年,故不存在欺诈行为,请求法院驳回古秦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古秦主张其所购黄酒是酒厂从浙江绍兴等地收购后勾兑而成,并未提供任何证据;同时,酒厂已提供购买基酒的发票、该公司的说明等证据,证明涉案黄酒酒龄已达15年。据此,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古秦要求酒厂返还购酒款近1.2万元、赔偿等额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古秦上诉至镇江中院。镇江中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被上诉人标称销售给上诉人的黄酒酒龄是15年是否构成欺诈。镇江中院认为,根据现行黄酒国家标准,商品黄酒标称的酒龄与生产商品黄酒所用的基酒的酒龄和用量有关。黄酒生产企业可能用自产黄酒作为生产商品黄酒的基酒,也可能用购买的黄酒作为生产商品黄酒的基酒。所以,上诉人以被上诉人企业设立时间不足15年,推定其生产、销售的商品黄酒的酒龄不足15年,该推理有较大缺陷。根据被上诉人所称基酒酒龄以及基酒用量比例,标称涉案黄酒的酒龄为15年,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
本案中,被上诉人提交的证明虽不能排除涉案黄酒酒龄不足15年的可能,但综合分析已有证据和举证能力等因素,不足以认定被上诉人标称涉案黄酒的酒龄是15年构成欺诈。综上,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以虚假的商品说明等方式欺骗消费者,构成欺诈,依据不足;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据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且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主审法官提醒,我国对如何标称黄酒的酒龄有明确规定,决定产品酒龄的是用以生产最终产品的基酒的酒龄和用量比例,目前尚无通过检验确定某黄酒酒龄的方法。此外我国目前尚未建立起完整的食品“身份证”制度,未能监管到食品生产每个环节中特定原料的使用情况。如果想在此类产品上买假打假,还需谨慎。(王萍 朱美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