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为消费者2013年10月3日订货当天拍摄的照片
图为消费者2014年12月7日验货时拍摄的照片
金山网讯 16.68万买来的家具,提货时竟是“样品”。近日,本市网友“zjzcx1964”在镇江论坛发帖反映,自己的一位好友在扬州“佐丹诗”红木家具店预订了一套红木家具,但明明订的是新品,提取验货时却发现店方提供的商品竟是当初看到的样品,双方没有办法协商解决,想通过网络发贴,引起各方关注,给自己维权。
日前,记者多方联系到了当事人消费者郑女士,据郑女士称,2013年10月2日,她在扬州红星美凯龙“佐丹诗”红木家具店看中了一套奥氏黄檀沙发和一套餐座椅,价格为16.68万元。郑女士现场缴付了3.5万元定金。但销售人员提醒郑女士提货前需提前1-2个月通知商家,商家再通知生产厂家备货、发货。
2014年10月7日,“佐丹诗”店员告知郑女士家具要涨价,已从厂家垫资把家具进回来了,因为垫资较大,希望郑女士来店里再交部分购货款。12月7日,郑女士到店里交款验货。郑女士说,当她验货时发现眼前这套家具不像新的,和此前订货时拍的样品照片一对比,家具相同部位的纹理和“黑筋”一模一样。在郑女士提出质疑后,销售人员强调,这是根据定单去生产厂家定制的,肯定不是样品。当郑女士拿出照片对比给他们看,销售人员又称,红木家具不存在样品问题。并说生产厂家已经不生产这个型号的产品了,因为没有原料了!郑女士认为,当时订购的是新品,厂家不生产了,过失不在消费者。郑女士要求商家必须提供新品,如果不能提供新品,必须按合同上的无法供货规定赔偿消费者。
3月20日,记者电话联系了扬州“佐丹诗”家具店,销售人员表示,此前提供给郑女士的红木家具就是新品。红木家具不同于一般商品,在销售时有着特殊行规,不存在样品一说,每件产品都是有质量保证的合格产品。同时,销售人员还表示,合约中双方约定的交货时间是2014年6月,期间郑女士一直没有和商家联系,直到12月份郑女士要求提货时店内只剩下了这一套家具,“现在我们也在积极和消费者取得联系,协商解决此事。”
镇江市消协相关工作人员表示,一般经营者出售家用电器等样品都应该打折出售,样品不等同于正常商品,如果商家确定无货或者其他情况下,提前告知消费者的话并不违规。但如果商家隐瞒消费者所售商品的真实情况,按照新品的价格出售样品的话则涉嫌欺诈。
扬州红星美凯龙客服一名工作人员表示,他们已为此和消费者沟通过多次,扬州市工商、扬州市消协等部门也来到现场调查此事。但当事双方调解过程中在补偿方面一直有争议。双方或将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此事。(金山网记者 张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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