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山网讯 引人关注的重性精神病患者就医负担较重问题将得到缓解。记者昨日从市人社局获悉,我市近日出台重性精神病按人头付费办法,对精神分裂症等4种精神病的年医疗费用实行总额控制,以此降低精神病患者的费用负担,并调动医疗机构主动控费的积极性,提高医保资金使用效率。
新办法规定,重性精神病按人头付费的适用对象为市区(京口区、润州区、镇江新区、丹徒区)参加统账结合基本医疗保险、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特殊人员医疗费用统筹的参保人员。
为降低重性精神病患者的费用负担,按人头付费标准中包含了全部医疗费用,即门诊费用、住院床位费、药品费、检查费、血液及血液制品费、治疗费、护理费、医用材料费用等,但不包含特需医疗费、护工费、陪客费、伙食费等。
符合规定进入按人头付费方式结算的重性精神病人,在其门诊和住院结算时,医疗费用的报销(补偿)政策等按所参加的医保险种规定执行。其中含有符合规定应由自费医疗补充保险基金、医疗救助基金、慈善助医资金等支付的费用,按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为调动医疗机构主动控制医疗费用的积极性,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时,以各病种的就诊人头与支付标准确定结算总费用,并根据实际补偿比结算医保基金支付额,结余部分归定点医疗机构,超支部分由其承担。
与此同时,精神病人每年医疗费用支付总额比上年的增幅控制在12%以内,超过部分由医院承担,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按人头付费是医保经办机构按协议规定的时间,根据定点医院服务对象的人数和规定的付费标准进行结算的一种付费机制。”市人社局医保处负责人说。他说,对重性精神病实行按人头付费办法,是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意见精神的重要举措。它将调动医疗卫生服务供方主动控制医疗费用积极性,切实降低重性精神病患者的费用负担,以此提高医保资金的使用效率。(王翔 沈春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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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重性精神病医疗费用支付标准
病种名称 金额(元)
癫痫所致精神障碍 11900
精神分裂症 14000
双相情感障碍 12500
妄想性障碍 34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