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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总工会发布2015年首个维权预警
找工作再急,五类问题合同不能签

发布时间:2015-03-18 02:00  金山网 www.jsw.com.cn 【字体:放大 缩小 默认

金山网讯  春节过后,又到了劳动者求职的高峰时段,少数用人单位利用劳动者求职心切、劳动法律知识欠缺的实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设置陷阱,侵害其合法权益。市总工会昨天发布2015年第1号维权预警信息,提醒求职者小心提防五大类“有问题”的劳动合同,避免掉入用人单位故意设置的陷阱。

陷阱一:签订试用合同

少数用人单位为了规避法律,与试用期员工约定“先试用,后签劳动合同”,或者签订单独的试用合同,转正之后才签正式合同。而现实常常是试用期即将结束,劳动者也会被单位以种种理由“炒”了。

《劳动合同法》规定,不管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订立的是固定期劳动合同,还是无固定期劳动合同,如果约定了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的前一段期限(根据合同期限长短,可能是一个月、两个月或者六个月)就是试用期,试用期包括在整个劳动合同期限里。也就是说,在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之后,双方才可以约定试用期,而不是在试用期满后再签订劳动合同,更不存在所谓的单独“试用合同”。

陷阱二:签订霸王合同

少数用人单位会在合同中设置一些霸王条款,如“入职一年内不结婚、怀孕”“根据生产经营需要随时调整工作岗位”“必须无条件服从加班要求”等,用强行约定排除劳动者的法定权利。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6条的规定,霸王条款常常属于无效条款。用人单位以霸王条款来约束劳动者,或者劳动者触犯霸王条款引发劳动争议时,劳动者可主张霸王条款无效。

陷阱三:签订空白合同

少数用人单位利用劳动合同的格式化填写特点,让职工在空白合同上签字,单位单方保存劳动合同文本。一旦双方发生纠纷,少数用人单位就会在劳动合同上原有的空白处补填有利单位的内容,导致诉讼双方对劳动合同的真实性发生重大分歧。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等九个方面属于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空白合同属于法律法规禁止签订的合同。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千万看清条款,仔细查看合同文本的内容是否完整,有无缺项或空白,起止日期是否明确等,千万不要在单位提供的“空白合同”上签字。

陷阱四:签订阴阳合同

一些用人单位为了应付劳动保障部门检查,准备了两份合同,一份是按照劳动部门的要求,用规范的文本签订,用来应付检查的假合同(即“阴合同”),实际上并不执行;一份则是用人单位从自身利益出发拟定的不规范、不合法的真合同(即“阳合同”),用以约束劳动者,实际执行。

劳动者自救的办法十分简单,就是紧紧抓住阳合同。用人单位自以为阴合同是真合同,但阴合同终究见不得阳光,一旦发生劳动争议打起官司来,阴合同终将因为没有充分的法律依据,而不具有法律效力。

陷阱五:签订生死合同

少数用人单位为了逃避责任,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发生工伤事故概不负责”“出现伤病自理,如有意外企业概不负责”等内容,妄图以约定条款逃避责任。

根据《社会保险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人单位免除自己法定责任的“生死伤病自理”条款是无效条款。劳动者只要被认定为工伤,工作期间发生病、伤、残、死亡等情形,用人单位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定责任。对于劳动者来说,切不可抱有侥幸心理,劳动者最好是将“生死合同”拒之门外,切莫将生命置于险境。即使被逼签订了此类合同,发生了工伤事故或发生病、伤、残、死亡等情形,劳动者也不能自认倒霉,仍可依法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刘业林 吴悠)

来源: 作者:  责任编辑:耿业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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