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山网讯 扬中一名女子买了台液化气灶具,在家看人安装此厨具时,好奇的她因凑得太近,不慎被烧伤。因为赔偿问题,烧伤女子和厨具公司闹到了法院。近日,扬中法院判决,厨具公司承担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及误工费等共9000余元,因该女子自己也存在过错,故需自行承担3000余元费用。
2014年6月的一天,李华(化名)在某厨具公司购买了一套液化气灶具,在商场派人上门安装此厨具设备时,李华出于好奇,凑近灶具观看安装师傅操作,因安装工人操作疏忽,灶具喷出的火瞬间将李华烧伤。
经诊断,李华的双小腿“3%浅Ⅱ烧伤”,后因与厨具公司就烧伤赔偿款协商未果,李华将厨具公司告上法庭。
近日,扬中法院经审理认为,厨具公司向李华出售厨具设备,依约定应当由厨具公司调试好之后再交由李华,在设备交付使用前,厨具公司对设备负有管理义务。
由于厨具公司在设备交付之前因操作不当导致灶具喷火,且未举证证明对凑近观看的李华已履行谨慎注意的提醒义务,导致在附近观看操作的李华被喷出的火苗烧伤,为此厨具公司应对损害的发生承担主要责任。
李华作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在灶具尚未调试好交付使用之前,急于凑近灶具观看,导致自己被烧伤,故对损害的发生应承担次要责任。(通讯员 常红 记者 陈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