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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意向金变定金 消协助消费者维权拿回2万元

发布时间:2015-03-09 02:53  金山网 www.jsw.com.cn 【字体:放大 缩小 默认

金山网讯  前不久,王女士得知句容市某楼盘开盘销售,在交纳了开发商称能退还的2万元意向金后却没有拿到想到的房子,王女士要求退款时却被开发商拒绝。句容消协利用新《消法》最终帮王女士拿回2万元意向金。

前不久,王女士看中了句容市某楼盘的房子,有意购买其10号楼的一套房,按照该楼盘销售商的要求,先交纳了2万元的意向金,销售商当场开具收据,收款事项写为“定金”,王女士遂提出疑问,销售商承诺答复是:“可以退的”。但在选房时,10号楼并未在本次开盘销售楼盘之中,无奈之下王女士提出退款申请。销售方却以“定金”不予退还为由,拒绝退款。王女士到该销售公司南京总部讨说法,并拨打南京市110报警,均无果。最终,王女士到句容消协投诉,要求销售方退还2万元的意向金。

句容消协接到王女士投诉后,分别联系了双方调查了解情况。句容消协认为,依据新《消法》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认为双方没有签订认购合同,单方以“定金”为理由,不退还意向金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最终,在句容消协帮助下,王女士成功拿回了2万元购房意向金。

市消协律师团律师陈红坚认为,房屋销售商采取的诚意金、意向金销售方式,目的是以订金可退还为借口来掌握客户,甚至改变以定金名义进行强制交易。陈红坚提醒消费者:在签订购房合同、交纳定金前,要详细了解购买房屋的有关信息,确定购买后,认真阅读合同内容,再签订合同。售楼员的口头承诺没有法律效应,为了防止销售商反悔,消费者一定要将这些承诺落实在购房合同中,这样才能充分保障购房者的权益。(记者 范海罡)

来源: 作者:  责任编辑:耿业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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