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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出售过期保鲜袋,遭投诉
一袋标价12.2元,却赔了500元

发布时间:2015-03-05 04:23  金山网 www.jsw.com.cn 【字体:放大 缩小 默认

金山网讯  去年3月15日施行的新《消法》即将施行一周年,新《消法》中规定,一旦购买到不合格商品,商家的赔偿增加了,消费者的损失得到了及时的弥补。特别是对于日常购买的一些价格低廉的小商品,赔偿的金额可以达到500元。不久前,市民韩先生就因为购买了过期的保鲜袋,而获得了商家500元的赔偿金。

今年年初,韩先生在一家超市购买了一袋价格为12.2元的保鲜袋。回家后,韩先生发现,保鲜袋上标明的生产日期为2011年5月2日,保质期3年。韩先生算了一下,到他购买的时间,保鲜袋已经过期了大半年。“这样的保鲜袋让我如何敢放心使用?”韩先生表示,在买到过期保鲜袋后,他向金山工商所进行投诉。

接到投诉后,金山工商所对韩先生反映的情况进行了解。经调查,韩先生反映情况属实。工商人员又到韩先生购买保鲜袋的超市进行详细检查,发现该批货品在这家超市只有一件,由于发货时供货方没有注意,而超市方也没有认真把关,致使这样的过期商品上架销售。若按照旧《消法》,消费者最多只能获得双倍赔偿,即退一赔二,获赔24.4元。但是,按新《消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消费者可以要求退一赔三,也就是36.6元。而由于商家经营过期商品,不能证明其不存在主观故意,也就存在欺诈的行为,消费者可以要求500元的赔偿金额。

经过工商人员协调,最终超市同意对韩先生作出500元的赔偿,并保证在今后的经营中严格把好关,避免让消费者再买到不合格商品。(袁界荣 朱倩倩 范海罡)

来源: 作者:  责任编辑:耿业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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