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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镇江法院盗窃案被告人首次穿便装受审

发布时间:2015-02-28 10:36  金山网 www.jsw.com.cn 【字体:放大 缩小 默认

 

    央广网北京2月28日消息 2015年2月27日上午,江苏镇江经济开发区法院第一法庭内,一起盗窃案件正在公开开庭审理,并网络直播庭审现场。而与以往不同的是,盗窃案被告人陈某是首次不穿马甲穿着便装出庭受审的。“自己犯的错自己承担”,陈某当庭认罪。庭审后,不穿马甲却身着保暖衣的陈某对记者说:“开庭前法警提醒不用穿囚服,穿便装时,心理压力小多了。”

    镇江经济开发区法院院长高国华告诉记者,26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意见》,指出禁止让刑事在押被告人或上诉人,穿着识别服、马甲、囚服等具有监管机构标识的服装出庭受审。镇江开发区法院立即作出安排,及时贯彻执行,“旨在保障被告人的相关权利”。

    据悉,被告人陈某受雇于某饮料镇江代理商,从事货物运输、车辆管理工作。一次他利用机会偷配老板仓库钥匙,连续七次盗窃仓库食品饮料400多箱,货物价值21152元。随后,陈某将这批饮料低价转卖,所得钱款全部用于自己挥霍。2014年11月,陈某再次盗窃时,被老板娘发现并报警。

    面对身穿保暖衣受审的被告人,书记员马一澜说:“今天开庭的这起盗窃案,案子不大。不过,法警提醒被告人脱去‘马甲’,这是去‘符号化’,避免给他贴上有罪标签,这也是司法文明的一个体现。”

    “未经法院判决有罪的被告人,应与公民一样享有人身权和名誉权。还是从2013年起,镇江开发区法院就已经要求刑事案件开庭审理时,充分保护被告人的各项权利,做到公开、公正、文明。”该案承办法官、该院刑事审判庭庭长吴强告诉记者,“让被告人脱掉囚服是与国际接轨。从保障人权出发,被告的人身权、辩护权、回避权和陈述权等均受法律保护。”

    采访中,吴强庭长坦承,穿囚服接受审判,不仅是对被告的身心健康,还有日后的认罪、悔罪等,都会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一新规,是司法的一种进步。

    庭审结束,最终被告人陈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图为陈某穿着保暖衣出庭受审。万凌云摄

来源: 作者:  责任编辑:张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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